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满足我区居民的家禽消费需求,恢复家禽业正常生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启活禽交易市场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3〕11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启市场活禽交易的通知》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区内农贸市场重启活禽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启市场活禽交易的原则
鉴于禽流感疫情隐患和风险尚未完全消除,重启市场活禽交易必须遵循“先评估验收,后重启交易”的原则。
二、重启市场活禽交易的条件
1.活禽交易市场的选址及硬件设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6〕89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6〕222号)的要求和杭州市区农贸市场重启活禽交易相关评估验收标准的规定。
2.活禽交易市场已经彻底清理消毒,环境样品H7N9禽流感经监测为阴性,并通过区市场活禽交易重启工作评估验收小组的评估验收。
3.活禽交易市场具有健全的卫生、消毒、休市、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市场主办者承诺严格落实活禽市场准入制度,每日对活禽销售、宰杀场所以及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实施消毒,按照有关规定对活禽粪便、污物以及活禽宰杀后的废弃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严格执行每月不少于3天的休市制度,休市期间活禽经营场所应进行清场,并实施全面彻底清洗、消毒。活禽宰杀区域布局、设施等要符合动物防疫、卫生等相关要求,实行封闭管理,并与销售区域实行物理隔离。
三、重启市场活禽交易的评估验收程序
由区工商部门牵头,卫生、贸易、农业、林业等部门组成区市场活禽交易重启工作评估验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工商余杭分局),负责对拟重启活禽交易的市场组织评估验收。
由市场举办者提出市场重启活禽交易的书面申请,经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区市场活禽交易重启工作评估验收领导小组。评估验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及相关评估验收标准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通过的,由区市场活禽交易重启工作评估验收小组办公室统一报区政府同意后,准予重启市场活禽交易。
四、职责分工
1.工商余杭分局要及时将重启活禽交易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到区内各农贸市场,并做好对该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
2.商务局要加强对重启的活禽交易区硬件设施改造指导工作。
3.卫生部门要密切关注禽流感疫情,在需要时出具农贸市场环境样品H7N9禽流感监测报告。
4. 农业部门要密切关注家禽市场的供需情况,引导家禽养殖户适时补栏,确保家禽产品市场供应稳定。要加快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方式,构建新型家禽产业体系和经营机制,积极推进家禽业转型升级。
5.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供销联社等市场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辖区内及下属农贸市场重启活禽交易的评估验收工作。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负责做好市场外的活禽交易的疫情监控、整治和管理工作。
6.市场活禽交易重启后,要严格检疫管理,出栏家禽或跨县域运输活禽的经营户,必须向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在装前、卸后对车辆和笼具进行全面清洗和消毒的,方可调运;严禁运输和销售无检疫合格证明的活禽及禽类产品;严禁从人或动物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地区调入活禽,严防疫病传播和扩散。
7. 区内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家禽及其产品安全消费知识的宣传,尽快恢复市场消费信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家禽产品产销对接,引导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向定点屠宰的家禽加工企业采购冰鲜禽肉等产品。积极引导居民消费品牌冷鲜禽产品和熟肉制品,加快转变家禽产品消费方式,促进家禽交易、生产方式转型升级。
区内经依法批准设立的活禽直营店、专卖店等的重启活禽交易工作,参照本通知明确的办法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