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认真做好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确保积极就业政策有效落实,促进劳动者实现更高质量就业,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积极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8号)文件精神,结合余杭实际,现就我区进一步落实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积极就业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余杭区就业援助证》有效期满换证问题
以下三类人员,经申请认定,发放《余杭区就业援助证》,《余杭区就业援助证》有效期至法定退休年龄。
1.2009年6月30日前持有《余杭区就业援助证》且在2009年7月1日后换领新证时年龄已达到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的人员。
2.《余杭区就业援助证》有效期满时男年龄在55周岁以上、女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人员。
3.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上述人员凭《余杭区就业援助证》原件办理换证手续。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所(以下简称人力社保所)办理;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在岗人员由镇街到所在地人力社保所负责办理;其他人员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人力社保所办理。
二、关于《余杭区就业援助证》有效期满重新申领问题
除上述三类人员外的其他人员,其《余杭区就业援助证》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符合《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区委〔2009〕46号)规定的《余杭区就业援助证》申领条件的人员,可按《关于印发〈余杭区就业援助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余劳社〔2009〕60号)规定重新申领《余杭区就业援助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其中,男55周岁以上、女45周岁以上的人员,《余杭区就业援助证》有效期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关于享受持《余杭区就业援助证》人员各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期限问题
持《余杭区就业援助证》人员的各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采取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2个月申请一次的办法进行。申请时间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2个月后的6个月内。逾期申请的,每逾期1个月相应扣减1个月的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因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企业注销、因本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余杭区就业援助证》剩余有效期限不足12个月等原因导致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满12个月的,可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月数享受有关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时间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最后一个月后的6个月内。逾期申请的,每逾期1个月相应扣减1个月的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四、关于持《余杭区就业援助证》人员在个体工商户就业的待遇享受问题
自2013年1月1日起,持《余杭区就业援助证》在个体工商户就业的人员,办理申报灵活就业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按灵活就业补贴标准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五、关于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问题
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余杭区就业援助证》有效期满或在岗期限满3年的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在岗人员,经本人申请并作出上岗承诺,镇(街道)、社区(村)考核合格后,可允许其继续在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此类人员离岗后再次申请在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的,须符合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的上岗条件。
六、关于持《余杭区就业援助证》人员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有关问题
享受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人员,再次申请享受该项补助、补贴时无法提供营业证照的,按灵活就业形式,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七、关于持《余杭区就业援助证》人员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有关问题
对就业转失业领取《余杭区就业援助证》后6个月内重新被原单位(含同一法定代表人用人单位,下同)录用的人员,或在6个月后重新被原单位录用,且用人单位为其补缴了该段就业转失业期间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均不受理用人单位申请上述两类人员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自2013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招用持《余杭区就业援助证》人员,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起始时间以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计算。用人单位未及时为持《余杭区就业援助证》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经补办、补缴的,其补办、补缴期间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不予享受。
八、关于持《余杭区就业援助证》人员的失业保险金与各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享受问题持《余杭区就业援助证》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实现就业后,符合条件的相关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自次月起享受。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区人力社保局牵头组织实施,现行文件中有关条款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