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杭州市 > 余杭区 > 正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杭区化工行业整治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余杭区化工行业整治提升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0日

 


      余杭区化工行业整治提升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工作现场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1〕107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区化工行业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提升工艺装备、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水平,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2〕60号)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
  全区范围内化工行业化学反应类企业和其他环境风险隐患较大的化工企业,共20家单位(具体名单和整治措施详见附件1)。
  二、整治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整治,基本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设备,全区化工行业存在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精细化工等领域“低、小、散”问题及部分地区恶臭污染严重、环境安全隐患大等突出问题基本得以解决,现有化工企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在2010年基础上下降30%以上,化工行业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得到明显优化,行业集约化、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主要污染物负荷有效降低,化工产品的单位能耗明显降低,化工行业呈现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态势。
  (二)具体目标
  1.2012年底前,全区完成化工企业基本情况排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及整治方案要求,以“关停淘汰一批、整合入园一批、规范提升一批”为原则,对所有企业进行梳理,逐家明确淘汰关闭、搬迁入园、整治提升等整治要求和整治进度,落实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
  2.2013年9月底前,列入淘汰关停范围的企业、生产线全部淘汰关停到位;对其他所有不符合整治标准的企业全面实施限期整改。
  3.2013年底前,所有拟原地保留的企业完成整治并按统一标准完成整治验收(具体整治验收标准详见附件2)。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产业布局
  1.严格项目准入。原则上不再新上化学合成类的传统化工项目。改扩建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区划。改、扩建项目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内同行先进水平,需新增COD排放总量的替代比不低于1:1.2,需新增氨氮排放总量的替代比不低于1:1.5,其中染料、颜料和农药原药(含中间体)生产企业原则上应自身平衡或同行业替代总量指标。新建化学合成类化工企业投资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新领域精细化学品和生物医药等研发型、创新型企业除外),且需通过环保、安全和能耗等评估。
  2.加快整合发展。园区外除保留少数经环保、经贸、安监等部门认定的标杆式企业外,原则上所有化工企业都要搬迁入园整合发展。现有化工生产企业,在符合产业政策和不突破能耗、排污总量的前提下,允许进行调整生产品种、改进生产工艺、改善安全条件、治理事故隐患和提高环保水平的相关技术改造,但除少数标杆式企业外原则上不得进行生产规模的扩能改造,且建设该类技术改造项目时必须按照审批权限审批。
  3.加快转型升级。在“减量置换”的原则下,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整合不规范企业,采取以优汰劣、上大压小、兼并重组等方式,支持在园区内建设一批规模大、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的建设项目,促进化工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
  (二)加快淘汰落后
  1.淘汰落后产能和落后装备。对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第9号令)、《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2010年本)》(浙淘汰办〔2010〕2号)等相关产业政策中明令禁止的,重污染、高能耗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坚决予以淘汰。淘汰10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等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淘汰含双对氯苯基三氯乙烷、三丁基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全氟辛烷磺酸、红丹等有害物质的涂料、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等高毒农药、瘦肉精、软边结构自行车胎等落后产品,淘汰水冲泵(特殊工艺除外)、敞口式离心机、明流式压滤机和非密闭抽滤设备,淘汰电热式鼓风烘干、老式热风循环干燥等干燥设备。
  2.清理不规范企业。在2012年底前,按照“关停淘汰一批、整合入园一批、规范提升一批”原则,对所有化工企业进行梳理并逐家明确整治要求,在2013年9月底前仍然无法取得相关部门审批、证照不全的一律依法取缔,未达到整治要求和超经营范围的企业一律实施限期整改。
  (三)提升工艺装备
  1.工艺装备总体要求。化学原料药、农药、染料企业工艺和装备水平均应符合我省现已出台的产业准入指导意见,达到行业清洁生产标准二级以上要求,并符合《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浙经信医化〔2010〕759号)。生产过程中涉及光气及光气化、氯碱电解、氯化、硝化、合成氨、裂解、氟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氧化、氨基化、碳化、聚合、烷基化等15种危险工艺的,其生产工艺设施应安装相应的自动化控制系统,达到《关于推行化工生产过程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10〕200号)的要求,危险程度高的生产工艺应设独立的紧急停车系统。
  2.规范液体物料储存。原则上要求储存于配备呼吸阀、防雷、防静电和降温设施的储罐中。沸点低于45℃的甲类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储存,并按相关规范落实防火间距;沸点高于45℃的易挥发介质如选用固定顶储罐储存时,须设置储罐控温和罐顶废气回收或预处理设施,储罐的气相空间应设置氮气保护系统,储罐排放的废气须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装卸应采用装有平衡管的封闭装卸系统。
  3.采用先进输送设备。优先采用设有冷却装置的水环泵、液环泵、无油立式机械真空泵等密闭性较好的真空设备,真空尾气应冷凝回收物料,鼓励泵前、泵后安装缓冲罐并设置冷凝装置。
  4.提升介质传输工艺。设备之间输送介质应采用气相平衡管技术,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介质输送宜采用氮气保护措施。一般应采用密闭机械泵和管道输送液态物料,因特殊原因使用压缩空气、真空压吸等方式输送易燃及有毒、有害化工物料的,应对输送排气进行统一收集、处理。鼓励间歇生产企业安装氮封自动控制系统,对存在恶臭污染的企业应强制配套该系统。
  5.优化进出料方式。鼓励反应釜采用底部给料或使用浸入管给料,顶部添加液体宜采用导管贴壁给料,投料和出料均应设密封装置或设置密闭区域,不能实现密闭的应采用负压排气并收集至尾气处理系统处理。使用剧毒物品的区域,设备布置应相对独立。
  6.采用密闭生产工艺。涉及易挥发有机溶剂的固液分离不得采用敞口设备,鼓励采用隔膜式压滤机、全密闭压滤罐、“三合一”压滤机和离心机等封闭性好的固液分离设备。物料的洗涤应采用逆流工艺,鼓励污水串级使用。石化企业可燃性废气宜集中处理。
  7.采用密闭干燥设备。鼓励使用“三合一”干燥设备或双锥真空干燥机、闪蒸干燥机、喷雾干燥机等先进干燥设备。活性、酸性、直接、阳离子染料和增白剂等水溶性染料的制备,宜原浆直接干燥,或通过膜过滤提高染料纯度及含固量后直接干燥。干燥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溶剂废气须冷凝回收有效成份后接入废气处理系统,存在恶臭污染的应进行有效治理。
  8.提高用水循环利用。大力推广《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积极采用高效、安全、可靠的水处理技术和工艺,不断提高水循环利用率,降低单位产品取水量。加强废水综合处理,努力实现废水资源化,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5%以上。
  9.加强企业能量综合利用考核。对企业生产工艺过程主要设备能量的输入或产出进行计量考核,加大工艺系统的能量综合利用力度,积极鼓励采用技术措施利用好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能量,最大限度地实现系统能量平衡。
  (四)强化污染防治
  1.水污染防治措施。一是实行严格的清污分流和分质分治。配套合适的生产废水预处理设施,受污染的工艺废水、公用工程排污水、作业场地冲洗水、固废堆场渗滤液、废气喷淋吸收废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等必须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回用、监控排放;采样、溢流、检修、事故放料以及设备、管道放净口排出的料液或机泵废水应收集处理;所有污水不得混入清下水。二是有效防止污水“跑冒滴漏”。工艺废水管线应采取地上明渠明管或架空敷设,废水管道应满足防腐、防渗漏要求,易污染区地面应进行防渗处理。罐区和废物收集场所的地面应作硬化、防渗处理,四周建围堰并宜采取防雨措施。三是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凡是企业污水处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超过许可排放总量的企业,必须实施限期治理;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重金属、高氨氮、高磷、高盐份、高毒害(包括氟化物、氰化物)、高热、高浓度难降解废水应单独配套预处理措施和设施,高盐份母液宜配套脱盐设施或采取其他先进技术进行处理,草甘膦母液必须采用膜技术等有效的技术处理手段进行综合处理。鼓励高浓度、难降解有机废水采用集约化的集中焚烧方式处理。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一是减少无组织排放。通过储罐化储存、管道化输送、密闭化、连续化、自控化生产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通过平衡管、氮封,以及密闭化设备、局部负压集气系统收集工艺废气、废水处理站废气以及其他公用工程废气。生产系统所有非安全排泄的工艺排放口、储运设施排放口以及间歇性排放的驰放气均应纳入废气处理系统处理,重点污染源企业推广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体系,减少无组织排放。二是强化废气预处理。废气应有效收集,对于H2S、SO2、HCl、NH3、Cl2、HF、HBr等水溶性气体,宜采用吸收法预处理;对于高浓度有机溶剂废气,应采用冷凝回收或其他适用技术进行回收预处理。三是提升末端治理水平。酸、碱性废气可采用多级水吸收、碱、酸吸收处理,氮氧化物废气宜采用还原吸收工艺。有机废气和恶臭性废气宜根据其特性采取吸收、吸附、焚烧或其他先进适用技术处理。石化企业正常和非正常工况产生的可燃性废气应排入火炬系统或回收系统。粉尘类废气应采用布袋除尘或以布袋除尘为核心的组合工艺处理,其中环境风险较大的杀虫剂、除草剂类农药生产企业应满足行业特殊规范要求。连续生产的化工企业原则上应对可燃性有机废气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大型石化企业鼓励采用废气、废液一体化焚烧处理,间歇生产的化工企业宜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工业锅炉和工业炉窑废气应采取清洁能源或高效净化工艺,并满足主要污染物减排要求。四是严格控制排气量。所有不必要的开口应封闭,尽可能提高工艺设备密闭性,减少不必要的集气处理量。废气排放筒应设置监测采样口,排放高度15米以上。存在特征污染物、恶臭超标的区域,污染物综合去除效率应达到85%以上(尾气二级以上冷凝去除效率最高按40%计算),排放标准按15米排气筒排放速率限值执行,达不到要求的进一步限期整改。
  3.固体废弃物管理、处置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对化工固废按其性质和特点分类收集、包装、贮运、处置。厂内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的转移和处置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受委托处置企业不得以贸易方式进行固废转移利用。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包装废物应按照危废进行管理。农药和染料等相关制造企业废水处理污泥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其他行业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可根据鉴别结果按其性质进行管理,确保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
  1.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化工生产企业必须制定有效的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更新,配备满足要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设施,定期开展演练并与区域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实现联动。
  2.配套事故应急设施。企业应按照《水体污染防控紧急措施设计导则》(中国石化建标〔2006〕43号)设置规模合适的应急事故池,事故池宜采取地下式并布置在厂区地势最低处,事故源切断应分别设置手、自动系统,有条件的化工园区可集中设置区域事故应急池,以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3.整合事故应急资源。应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及时更新,配备满足需要的应急监测、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设施,特别是重点区域内要配备远程供水系统,建立专业化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整合区域内环境应急救援资源,不断提升应急指挥能力。
  4.完善危险化学品管理。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区域要安装液位、温度、压力超限报警设施、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火灾报警系统,贮罐应设置围堰或集液设施。属重大危险源的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必须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5.实施环境安全监控预警。高度重视污染累积效应影响,在敏感区域建立特殊污染因子在线监控预警系统,在企业建立环境隐患定期排查机制,为环境质量恶化和环境事故隐患提供预警信息,全面提升环境风险防范水平。
  6.重视场地污染修复。化工企业搬迁或关停后应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场地风险评估和生态修复。
  (六)规范环保管理
  1.完善环保管理机构。化工企业应配备专职、专业管理人员负责内部环保日常管理,管理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持证上岗。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和全员岗位环保责任制度,建立完善各种环保管理台帐。
  2.规范监测监控体系。每个厂区原则上只能设一个标准化污水排放口和一个清下水排放口,并均应设置检查井,清下水CODcr浓度不得高于50毫克/升或不高于进水浓度20毫克/升。废水量在100吨/日以上的化工企业,其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废水排放口和治理设施关键环节应安装视频监控仪。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应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联网。涉及酸碱反应、氧化还原的污染处理工段须配备pH和氧化还原电位在线监测装置。
  3.提升日常管理水平。重点化工企业应建立年度挥发性有机物、COD、重金属等废物流质量平衡和分析制度,掌握废物来源和基础数据,夯实环境管理基础。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的设计理念、生产技术和管理制度,鼓励开展ISO14000、OHSAS18001、GMP、FDA、EHS等产品质量、环境安全、职业安全卫生等管理体系认证。

  附件:1.余杭区化工行业整治企业名单
     2.化工行业企业整治验收标准




附件1

余杭区化工行业整治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责任单位

具体措施

1

杭州天成润滑油有限公司

仓前街道

企业关停

2

杭州崇舜化学有限公司

余杭街道

企业关停

3

杭州余杭迪邦精细化学制品厂

余杭街道

企业关停

4

杭州恒升化工有限公司

瓶窑镇

合成生产关停

5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塘栖镇

企业生产线关停

6

杭州宇龙化工有限公司

塘栖镇

合成生产关停

7

杭州余杭区径山正华塑料助剂厂

径山镇

企业关停

8

杭州余杭诚欣化工有限公司

瓶窑镇

企业关停

9

杭州好你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

企业关停

10

杭州巴斯伏阻燃材料有限公司

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

合成生产关停

11

浙江贝达药业有限公司

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

整治提升

12

杭州争光塑料化工有限公司

塘栖镇

整治提升

13

杭州龙山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塘栖镇

整治提升

14

杭州龙生化工有限公司

塘栖镇

整治提升

15

杭州凯斯特化工有限公司

塘栖镇

整治提升

16

杭州云河硫酸铝有限公司

塘栖镇

整治提升

17

杭州宝晶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塘栖镇

整治提升

18

杭州来旺纺织乳胶有限公司

崇贤街道

整治提升

19

杭州溶解乙炔厂

瓶窑镇

整治提升

20

杭州利人药业有限公司

瓶窑镇

整治提升

 

 

 

 

附件2

化工行业企业整治验收标准

 

类别

 

序号

判断依据

验收

部门

政策法规

产业

政策

1

企业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不存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第9号令)、《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2010年本)》(浙淘汰办〔20102号)等相关产业政策中明令禁止的落后生产能力

发改

经信

生产

合法性

2

所有建设项目经发改、经信、环保、安监、卫生、规划、质监等相关部门审批

相关部门

3

企业选址符合相关规划

规划

4

安全间距满足要求

安监

5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没有环境敏感点

环保

6

卫生防护距离内没有集中居住区

卫生

环保

7

通过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

环保

8

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结论合格

安监

卫生

9

安全生产“三同时”执行到位,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许可证》

安监

10

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环保

11

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依法足额缴纳排污费

环保

12

没有经环保部门查实的严重环境信访和投诉

环保

13

无超标排放污染物,环保达标排放

环保

清洁生产

14

液体物料储存原则上淘汰桶装

经信

环保

15

输送设备除非因特殊工艺原因原则上淘汰水冲泵

16

生产工艺淘汰敞口式离心机、明流式压滤机和非密闭抽滤设备

17

干燥设备淘汰电热式鼓风烘干和老式热风循环干燥

18

生产现场消除明显的跑冒滴漏

19

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了主要清洁生产方案

污染防治

废水

处理

20

厂区实施了有效的清污分流和分质分治,清下水CODcr浓度不得高于50毫克/升或不高于进水浓度20毫克/

环保

经信

21

工艺废水管线采取地上明渠明管或架空敷设

22

废水管道和易污染区域满足防腐、防渗漏要求

23

影响达标排放和后续生化处理的重金属、高氨氮、高磷、高盐份、高毒害、高热、高浓度难降解废水配套了有效的预处理措施和设施

24

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单独收集预处理且达到排放限值要求

25

污水处理规模和工艺合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26

设置标准的废水和清下水排放口,设置检查井

废气

处理

27

各废气排放点按要求接入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环保

经信

28

高浓度废气实施了有效的分类预处理

29

废气末端治理设施工艺合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30

敏感区域的敏感企业污染物综合去除效率达到85%以上(尾气二级以上冷凝去除效率最高按40%计算),排放浓度和速率达到15排气筒排放限值执行

31

示范企业按要求建立了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体系

固废

管理与

处置

32

建成了规范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设施

环保

经信

33

危险固废分类规范、处置方式合理合规

34

危险固废建立了台账管理、申报等制度

35

危险废物的转移处置规范

36

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包装废物按照危废进行管理

环境风险防范

环境应急设施

37

重大危险源按要求建立自控、自动报警、紧急切断等设施

环保

安监

消防

38

罐区按规范建成围堰

39

厂区建成规范的事故应急池和清下水排放紧急切断系统

40

事故源切断系统设置电动和手动两套系统

41

敏感区域建立特殊污染因子在线监控预警系统

环境应急管理

42

企业建立事故隐患定期排查机制,完善防范措施

环保

安监

消防

43

建立健全了事故风险应急预案,并及时更新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具有可操作性

44

积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敏感区域的高风险企业强制投保

45

按照应急预案配备了安全生产、危化品和环境污染等事故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和设施,并进行日常培训和演练

综合环境管理

环境监测

46

企业具备合格的污染物监测能力和实验室设施条件(或委托合格的第三方定期检测),并按监测计划实施监测

环保

经信

47

按要求建成废水、废气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敏感地区、敏感企业建成清下水在线监控设施

内部环境管理

48

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涵盖全厂组织机构建设和岗位职责、用水用能管理、“三废”处理运行管理、事故风险防范与应急等

49

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有效落实

50

组织机构健全,拥有合格的专职环保管理人员队伍

51

相关档案资料齐全

52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和排放监测台账规范完备

说明:1.整治期间如涉及的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2.单纯开展物理加工、环境影响较小的化工助剂、医药制剂、生物工程药物生产企业不适用本表。

3.事故应急池按如下公司计算:

V= V1+ V2- V3max + V4+ V5

注:(V1+ V2- V3max是指对收集系统范围内不同罐组或装置分别计算V1+ V2- V3,取其中最大值。

V1——收集系统范围内发生事故的一个罐组或一套装置的物料量。

注:储存相同物料的罐组按一个最大储罐计,装置物料量按存留最大物料量的一台反应器或中间储罐计;

V2——发生事故的储罐或装置的消防水量,m3

V2=Qt

Q消——发生事故的储罐或装置的同时使用的消防设施给水流量,m3/h

t消——消防设施对应的设计消防历时,h

V3——发生事故时可以转输到其他储存或处理设施的物料量,m3

V4——发生事故时仍必须进入该收集系统的生产废水量,m3

V5——发生事故时可能进入该收集系统的降雨量,m3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杭州市 > 余杭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uhangqu/20210527/82912.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