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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直管公房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区住建局牵头拟订的《杭州市余杭区直管公房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第三十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9日

  杭州市余杭区直管公房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直管公房管理,规范直管公房租赁经营行为,保障直管公房使用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条例》、《房屋登记办法》和《余杭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参照《杭州市市区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办法(暂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的直管公房管理。

  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系指国家通过没收、接管、代管、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投资新建、国有资产划转、购置、调换、拆迁安置等方式取得,产权属国家所有,由我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直接管理的房屋。

  第三条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是我区直管公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住建局下属各房地产管理所(以下简称属地房管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实施属地直管公房管理工作。杭州市余杭区房地产管理处(区住建局下属单位,以下简称房管处)受区住建局委托,对全区直管公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 直管公房按照使用性质分为直管公有住房与直管非住宅公房两大类。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应分别进行租赁和经营管理。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和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承租人系指依法与各属地房管所签订《直管公房租赁合同》,在租赁期内享有直管公房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直管公房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使用直管公房的合法凭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办理合法租赁手续之前,不得擅自占用直管公房。

  第六条 直管公房产权、产籍由区住建局统一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房屋权属登记。除房改出售和房屋征收的产权转移、产权注销外,直管公房的权属发生转移、处置时,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对价值200万元以上的需报区政府审批。

  第七条 按照余杭区住房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直管公有住房及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的,可参加房改,并报经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批。

  第八条 直管公房所有权和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直管公房,不得利用直管公房从事违法活动或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各属地房管所应建立直管公房日常管理工作台账,健全直管公房产权、产籍管理制度,实行直管公房信息化管理,预防和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条 各属地房管所应与承租人签订《直管公房租赁合同》,明确房屋租赁用途,约定租赁期限、面积、租金及交付方式、房屋修缮责任、安全使用责任、违约责任及退出机制相关内容,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直管公房租赁合同》格式文本由区住建局统一制发。

  第十一条 直管公有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三年。直管非住宅公房租赁期限一般为一到三年,对用于宾馆、超市、金融等行业且面积较大的房产可适当延长租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为余杭区3年(含)以上常住城镇户籍且年满十八周岁;

  2.未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

  3.同一户籍的家庭成员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含),或同一户籍的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含);

  4.住房困难、低保、抚恤优待对象享有优先租赁权。

  第十三条 申请承租直管公有住房的拟承租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校验原件):

  1.《余杭区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申请表》;

  2.拟承租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载明所在户籍成员信息的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计划生育证明;配偶已去世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离异的应当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子女赡养,抚、扶养权证明;因服兵役或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余杭区的,应当提供原居住地派出所证明;

  3.同一户籍家庭成员未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的情况证明及房产证明;

  4.属于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抚恤优待对象的,应当提供有效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5.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生效前已租赁本区直管公有住房的原承租人,若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之情形的,可向属地房管所申请办理续租手续。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承租条件的原承租人,应由属地房管所通知解除租赁关系并收回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如相关承租人确有需要继续承租直管公有住房且愿意按市场价缴纳租金的,可重新建立租赁关系。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因住房条件、户籍情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主动向属地房管所申报,同时办理退租手续。如相关承租人确有需要继续承租直管公有住房,且愿意按市场价缴纳租金的,可重新建立租赁关系。

  市场租金由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 直管公有住房租赁期满,承租人如需继续租用的,应在租赁期满前三十日内,携带原租赁合同向属地房管所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承租条件的,办理续租手续。租赁期满前三十日内未提出租赁申请的,根据合同约定,期满自动解除租赁关系,由各属地房管所通知承租人限期腾房,收回直管公有住房。

  直管非住宅公房租赁按现行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由区财政局、区住建局负责出租审批事项。直管非住宅公房出租前或租赁期满前,各属地房管所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租赁期满未办理续租手续的,租赁关系自动解除,各属地房管所应通知承租人限期腾房,收回直管非住宅公房。

  第十六条 租期未满的承租人可按以下程序退出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

  1.申报。承租人向属地房管所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属地房管所审核同意后,与承租人终止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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