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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杭区农民多高层公寓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区住房保障办拟订的《余杭区农民多高层公寓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第二十八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9日

  余杭区农民多高层公寓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多高层公寓项目代建管理,明确代建资格准入、代建招标、代建双方职责、资金管理以及奖罚规定等有关内容,根据《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暂行)》(杭建村改发〔2010〕54号)、《关于印发〈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余政发〔2008〕49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农民多高层公寓项目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余杭区农民多高层公寓项目实行代建和自建两种方式,不得采取项目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农民多高层公寓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给农民多高层公寓安置房建设主体(以下简称建设主体)的制度。

  代建分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两种模式,余杭区农民多高层公寓项目一般实行全过程代建模式。全过程代建模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立项文件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保修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分阶段代建模式是以初步设计批复为分界点,将代建项目分为前期阶段和建设阶段分别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第四条 余杭区农民多高层公寓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农民多高层公寓项目代建工作;区住房保障办负责农民多高层公寓项目代建制日常管理工作;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属地街道、村社区)按照各自职责监督管理;各建设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各自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代建单位负责代建项目建设。

  第五条 余杭区农民多高层公寓项目代建单位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区住房保障办对符合余杭区农民多高层公寓代建资格准入条件的单位实行代建单位预选名录管理。建设主体应在代建单位预选名录库中通过招标程序选择代建单位。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区领导小组应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组织作用;区住房保障办、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政府职能部门发挥其行业管理作用。区有关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区住房保障办负责全区农民多高层公寓项目代建制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有计划的巡查和考核制度,牵头做好代建单位资格准入、检查、考核等工作。

  (二)区发改局负责农民多高层公寓项目立项文件、初步设计等前期手续的审批工作。

  (三)区住建局负责农民多高层公寓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招投标管理、质量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四)区财政局负责农民多高层公寓建设项目的概算审核,对财政拨款使用效益进行重点分析、检查和监督。

  (五)区审计局负责对农民多高层公寓建设项目资金的运作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区监察局负责监察农民多高层公寓建设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查处在农民多高层公寓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行为。

  (七)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理工作。

  (八)项目业主对合同履约情况和项目重要节点进行监督。

  第七条 建设主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牵头组织各自农民多高层公寓项目代建招标工作,编制招标文件,并依法择优选定代建单位,签定《代建管理合同》;

  (二)负责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等;

  (三)负责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及规划选址等相关报批手续;

  (四)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并按代建合同约定支付和结算资金;

  (五)负责监督代建单位各阶段的相关工作;

  (六)按照代建合同约定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工作,办理或协助办理各项前期报批手续。依据合同约定,做好建设条件的落实、协调工作;

  (七)负责牵头项目设计工作;

  (八)组织工程预(决)算审核工作,并报有关部门审核;

  (九)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监督代建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管理;

  (十)其它合同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 代建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协助建设主体组织实施项目方案设计、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在工作中应回避有利益关系的单位;

  (二)进行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等全过程科学管理。涉及文物、环境、绿化等其它需要保护的,按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办理工程实施阶段涉及的相关报审报批等各类手续;

  (四)根据合同约定组织对工程变更的审核;

  (五)进行资金使用计划的申报;

  (六)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协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工作,办理各项前期报批手续;

  (七)审核设计文件、优化设计方案、督促和检查设计进度,确保项目按建设主体要求以及相关部门审批意见进行设计;

  (八)做好工程进度报表的审核、签证,按月向建设主体上报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资金使用情况,并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投资建设计划;对质量的重要时间节点上报区住建局,由区住建局组织人员进行核查;

  (九)全程协助工程中间验收、分户检验、专项验收;负责完成竣工备案、配套确认等工作;负责工程决(结)算的初步审核和上报;按合同约定向建设主体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办理项目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协助落实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及时处理因施工质量等引起的各类投诉;

  (十)按照工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代建各个环节建立健全有关档案;负责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和移交城建档案馆等工作;负责在办理工程移交时一并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建设主体和有关部门移交;

  (十一)代建单位实施项目代建管理过程中,应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考核、审计等监督管理;

  (十二)其它合同约定的事项。

  第三章代建单位管理

  第九条 承担农民多高层公寓项目的代建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良好的执业信誉,具有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代建单位实行资格准入制度,通过申报、评审取得资格的代建单位方可在我区并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与有效期内承担代建业务。

  第十条 区住房保障办会同区发改局和区住建局,具体组织代建单位资格评审和认定,建立代建单位预选名录,并向社会公布。资格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须重新申报资格准入。

  第十一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进入区农民多高层公寓项目代建预选名录:

  (一)房地产开发二级及以上、工程咨询类甲级及以上、房建监理甲级及以上的任何一项;

  (二)在余杭区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总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三)在编专职从事工程技术、经济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不少于20人(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四)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五)技术负责人从事工程相关业务不少于10年。

  (六)熟悉基本建设管理审批程序,具有独立协调各类基建事务的能力;

  (七)具备承担经济风险的能力。企业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企业资信等级良好;

  (八)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备案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类代建单位资格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WORD电子文档);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代建管理组织结构情况说明;

  (五)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装备情况说明;

  (六)专业执业资格人员身份证、专业技术经济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岗位注册证书复印件;

  (七)代建单位和专业执业资格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八)经社会保险机构盖章的代建单位为专业执业资格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人员名单及每人的缴费金额明细表的复印件;

  (九)单位业绩证明资料;

  (十)办公场地证明材料。

  其中上述资料第(二)、(三)、(六)、(八)项申报时需同时提供资料原件,核对确认后原件予以返还。

  第四章代建程序

  第十三条 区发改局根据项目建设主体申报的项目可研报告及区住房保障办签署的核准意见,在批复项目可研时明确是否实行代建制。若项目建设主体在项目可研报告申报时未明确,则可另行向区住房保障办申请明确。

  第十四条 余杭区农民多高层公寓代建项目一般应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代建单位;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并报区政府批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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