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促进我区经济转型升级、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77号)文件精神,现就促进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将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作为带动就业的重要工作,充分发挥我区地方特色,推动大学生创业工作继续走在前列。着力推动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拓展区建设,以《杭州市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为指导,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
经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经营范围可核定为“综合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务和成果转让”,实际经营中可突破主业限制,按市场需求和公司能力扩大经营范围(涉及需申领许可证或需先批准的除外)。放宽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高校毕业生在校区或大学生创业园创办公司,凭校方、创业园管理部门出具的申报证明即可办理;股权投资企业和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产业的内资企业试行“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作为两个以上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无前置审批的内资公司试行“一照多址”,住所和经营场所均在我区范围内的,可以申请在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加注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另行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从事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海洋新兴产业和高端装备制造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服务业中筹建周期较长的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可申办筹建营业执照。
(二)完善金融扶持政策。
对毕业5年以内余杭户籍普通高校毕业生(下同)以本人名义在区内创办企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其中科技成果转化、研发或文化创意类项目,最高额度可提高为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可再给予2年的小额贷款担保(同一扶持对象不超过2次),并给予100%贷款贴息。或者可申请最高额度为5万元的商业贷款贴息。鼓励金融机构为无固定资产、无法提供合适担保对象的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信用贷款。
(三)落实资金扶持政策。
对毕业5年以内余杭户籍普通高校毕业生(下同)以本人名义在区内创办企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资金扶持。
1.项目无偿资助。申请人可申请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六个等级的项目无偿资助。对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我区急需引进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经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和专家评审后,给予20万元的项目无偿资助。本款与上述第二条小额担保贷款不同时享受。
2.房租补贴。申请人可就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场地申请房租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补贴时间为3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不超过1.00元/平方米·天,第二、三年不超过0.50元/平方米·天。实际租房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房费用补贴。
3.展会补助。高校毕业生创业的企业参加区内外各类会展,符合区产业扶持政策的规定,可享受有关展会补助。
相关补助的申请和发放按照有关具体实施办法进行操作。
(四)实施税费减免政策。
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2000元为限额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期为3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大学生创业企业,符合税法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按规定减免一定幅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优化创业服务和加大创业孵化扶持力度。鼓励有培训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大学生创业培训、SYB创业培训,以及杭州大学生创业学院组织的各类培训。充分利用大学生创业导师资源,为有创业意愿、服务需求的大学生提供创业咨询和帮带服务。鼓励各类创业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继续推进大学生创业园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建立大学生创业园,经认定的区级大学生创业园,给予10万元一次性建园资助。对年税收50万元以上、解决就业50人以上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经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审核同意,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普通高校毕业生的毕业时间从毕业证书的签发之日起算。除享受小额贷款担保条款外,硕士及以上学历在区内创办企业享受上述条款政策可不受户籍限制。余杭户籍的留学人员取得学历学位后五年内,其学历学位经过国家教育部认证,在区内自主创业的,可享受同等待遇。大学生村官聘用期间在区内自主创业的,可享受同等待遇。参加省、市创业大赛获奖,或创业人才、项目被列入省、市培训计划的,上级部门有配套资助奖励要求的,按不高于1:1的比例给予配套。
已享受区内其他产业扶持政策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和个人,不再重复享受以上各条款的有关创业优惠政策。
二、拓宽就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多形式就业
(一)大力开发就业岗位。结合我区经济转型升级,积极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深入实施大项目带动战略,强化有效投资,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农业,加快提升优势传统产业,鼓励发展服务外包、医药、现代信息技术等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加快形成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开发就业岗位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小微企业在本通知生效后招用毕业 2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按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按规定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至 2014 年底。对用人单位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 1 年的,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符合上述补贴条件的小微企业和用人单位,只能选择享受一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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