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区住建局牵头拟订的《鼓励和推进余杭区公共停车场(库)产业化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第四十三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
鼓励和推进余杭区公共停车场(库)产业化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缓解城市交通“两难”,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服务水平,根据《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3〕273号)的规定,现制定鼓励和推进余杭区公共停车场(库)(以下简称公共停车场)产业化发展实施办法如下:
一、总体目标
按照统一规划、市场运作、政府支持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立投资、建设、经营、管理为一体的公共停车场市场化运作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加快形成投资多元化、经营规模化,可持续、可发展的公共停车场产业化格局。
二、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对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是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停车场型式有自走式停车场(包括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机械式停车库、组合式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是指境内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民间组织、外资和合资企业等。
三、实施范围
余杭区范围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适用本实施办法。
四、鼓励政策
(一)用地及规划
1.政府每年在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用地,专项用于引进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信息。
2.社会力量投资新建公共停车场用地可采取划拨、出让、租赁等使用方式供地。社会力量投资主体可通过公共停车场投资主体招标后直接划拨供地。有商业配建的公共停车场项目须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供地。
3.在与城市总体规划无重大冲突的前提下,鼓励土地使用权者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也可通过BOT、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引入其他投资主体进行建设,其建设不受现有用地属性及规划控制用地性质限制。
4.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与城市总体规划无重大冲突的前提下,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
5.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含自走式公共停车楼),项目类别定性为构筑物工程,其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建筑占地面积不纳入建筑密度计算范围,但需符合消防等安全规范。新建项目超过配建标准建设的停车泊位建筑面积、随建设项目同步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均不计入项目容积率,其建筑占地面积均不计入建筑密度。
6.利用现有公共停车场引进社会力量投资改造为立体机械式停车库的,用地可采用租赁的方式,项目类别定性为构筑物工程。
7.社会力量投资新建的公共停车场,土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经营权年限原则不低于10年,最高不超过40年;土地采用租赁方式供地的,经营权年限原则不低于5年,最高不超过20年;土地采用出让方式供地的,经营权年限按相关法律、法规界定。
(二)商业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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