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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杭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部署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余杭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831

 

余杭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精神,以创建全省首批“无欠薪”区为目标,结合余杭区实际,特制定本专项治理方案。

  一、重要意义 

  “余杭无欠薪”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对于建立良好就业创业环境,实现劳动者劳有所得、体面劳动具有重要的意义。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落实各自主体责任,把“余杭无欠薪”行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来抓,确保将“余杭无欠薪”行动推向深入。

  二、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着眼于保护劳动者劳动所得,通过落实企业责任、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属地管理、实施部门联动、加大查处力度,不断健全治理拖欠工资问题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加工制造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形成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到2020年,努力实现本区劳动者工资基本无拖欠,基本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确保违法欠薪行为得到全面治理,确保劳动者足额领取工资,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工程建设项目专项治理 

  1.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1)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各项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切实规范招投标行为,严格招投标管理,严查虚假招标、恶意低价中标。

  2)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严格规范初步设计变更审核、项目概算调整等制度,工程设计变更严格按照《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余政办〔201311号)文件执行。 

  (3)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包括因设计变更而增减的工程量)为基数,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支付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

  (4)完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审计)制度,强化事前、事中监管,实行工程价款跟踪审核(审计),分阶段、分部位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5)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监管,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

  (6)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7)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开工前,项目资金应按时到位,并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不得拖欠。

  (8)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牵头部门: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配合部门: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林水局、区人力社保局、各镇街) 

  2.工程建设项目过程监管。 

  (1)规范劳务分包制。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企业组织劳务作业时,必须使用自有劳务工人完成劳务作业,严禁再行分包、转包、承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单位或“包工头”。探索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鼓励施工企业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牵头部门: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林水局;配合部门:各镇街) 

  (2)落实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所签订的工程合同,应当具备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特别条款。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农民工。各责任主体必须将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牵头部门: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林水局;配合部门:区人力社保局、各镇街) 

  (3)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执法监督。加大对工程建设项目各方主体市场行为监管,严查违法发包、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行为。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对拖欠工程款6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不予审核发放其新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工程价款未经审核(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信息公开制度。牵头部门: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林水局;配合部门:区发改局、区审计局、区人力社保局、各镇街) 

  3.全面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 

  规范工资支付保证金收缴、使用、退还办法,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全覆盖。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对三年内未发生欠薪的企业及时退还保证金,对发生欠薪的企业加倍收缴保证金。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提高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效率,对资金周转遇到暂时困难并可能拖欠工资的,可以优先使用已缴纳的工资支付保证金支付工资。(牵头部门: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林水局;配合部门:区人力社保局、各镇街) 

  4.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 

  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招标投标、承发包合同中要单列人工费和结算条款,专业工程人工费参考行业监管部门发布的费率计算。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作为人工费收支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在申报工程施工许可时,将工资专户账号一并提交,工资专户应向属地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属地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合同应当明确合同总价中工资总额,报行业主管部门合同备案时审查。如合同未明确工资总额或超过原合同造价部分的“包工包料”工程,可按工程造价40%以内控制工资总额。到2017年底,制定出台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并覆盖7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8年起新开工工程项目实现全覆盖,201811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项目覆盖率达到80%,到2019年底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基本实现全覆盖。(牵头部门:区住建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林水局;配合部门:人行余杭支行、各镇街) 

  5.全面推行用工实名管理。 

  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都要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务(资)专管员。本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按照“先进场登记再施工作业、先退场登记再进入下一施工现场登记”的原则,使用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系统进行农民工进退场登记,并利用实名制登记信息,记录农民工每日考勤。建设单位要在招标文件或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现场实名制登记,分包企业要服从总包企业管理,按照规定完成招用的农民工实名制登记。2017年底前,实名制管理覆盖7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8年底前覆盖率达到90%,到2019年底前基本实现全覆盖。(牵头部门: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林水局;配合部门:区人力社保局、各镇街) 

  6.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 

  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现场建立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包括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量、工资标准、当月工资应发数额、实发数额和本人签名(或银行代发工资清单)等内容,并将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他人代签的委托证明等作为附件。工资支付台账人员名单必须与实名制登记人员一致。用工单位(施工企业)要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支付工资和编制台账,并经农民工本人签收。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等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结清工资,并出具书面证明(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各执一份),注明工资支付情况。到2017年底,执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要覆盖8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8年底前覆盖率达到90%,到2019年底前基本实现全覆盖。(牵头部门: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林水局;配合部门:区人力社保局、各镇街) 

  7.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 

  在所有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日期、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工资维权信息。各镇街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项目落实告示牌制度,到2017年底,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要覆盖9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8年底前基本实现全覆盖。(牵头部门:各镇街;配合部门: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林水局) 

  8.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建设项目应积极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实施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的,应同时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分包企业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到2017年底,银行代发工资制度要覆盖8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8年底前覆盖率达到90%,到2019年底前基本实现全覆盖。(牵头部门:区住建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林水局;配合部门:人行余杭支行、各镇街) 

  9.开展工资支付专项检查。 

  强化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动机制,按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每年元旦春节、中小学开学前,集中力量开展工资支付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恶意讨薪行为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实体化办公,统筹协调全区重大欠薪案件,确保案件处置快速高效。(牵头部门:区人力社保局;配合部门: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林水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各镇街) 

  10.严惩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 

  有关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专户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联合检查。对未按照要求实行前述制度,特别是发生两次以上违规行为或未按期整改,或恶意拖欠工程款、人工费,或因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工程款支付结算等纠纷导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或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或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置等行为的,行业监管部门要根据情节对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理处罚,采取记入企业诚信手册、列入不良企业名单、暂停资质升级和增项、限制在本区承接工程、责令停工整改、降低或吊销资质等措施,对其市场准入、资质审批、招标投标、施工许可、信用评价等依法依规进行限制。对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欠薪问题的建设单位,在欠薪问题解决前,项目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停止审批其新的建设项目。(牵头部门: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林水局、区人力社保局;配合部门:区发改局、人行余杭支行) 

  (二)制造业企业专项治理 

  1.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编制配足人员。各镇街要结合实际,兼顾辖区面积、交通和通信条件等情况,配齐配强劳动保障监察员,保障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车辆,配备执法记录仪、劳动保障监察制式服装等执法装备。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执法窗口、案件接待室、调查室、调解室、档案室、会议室等办案场所建设。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对辖区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牵头部门:各镇街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2.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 

  加强基层劳动保障网格化基础建设,依托镇街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控,落实工资支付信息采集、企业经营状况动态调查、欠薪矛盾排查化解等管理职能。根据劳动用工诚信记录健全分类监管机制,对发生过欠薪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电力、水务等单位每月向人力社保部门提供企业生产经营异常状况信息并实施重点监控。(牵头部门:区人力社保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配合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国网杭州市余杭区供电公司、区水务公司、人行余杭支行) 

  3.强化无照经营市场主体监管。 

  加强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监管,加强行政许可证的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和非法经营行为,优化市场环境。(牵头部门:区市场监管局、有关审批部门,配合部门:区人力社保局、各镇街) 

  4.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 

  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加强调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审效率和执行效率,畅通人民法院支付令申请渠道和执行绿色通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牵头部门:区人力社保局;配合部门: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区总工会) 

  5.加强工资支付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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