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AYHD01-2016-001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杭州市余杭区退役士兵安置实施意见》已经2016年第15次区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9日
杭州市余杭区退役士兵安置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和军队建设改革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健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制,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及省、市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安置对象和制度
本意见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余杭区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二、退役移交和接收
区民政局(区安置办)负责本区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符合易地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相关资料到区民政局(区安置办)报到,其所在部队应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区民政局(区安置办)。退役士兵报到时由区民政局(区安置办)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区民政局(区安置办)负责处理。
三、安置方法
(一)自主就业安置
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实行自主就业安置。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的基础上,区人民政府发给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具体办法参照《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办法〉的通知》(杭民〔2015〕3号)执行。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国家规定的自主就业优惠政策。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自退出现役之日起1年内可选择参加一次由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二)安排工作安置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烈士子女。
四、安排工作安置的相关规定
(一)安置原则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和指令性分配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二)安置去向
本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国资企业)、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等,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的义务。
区民政局(区安置办)会同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区编委办、区人力社保局等,根据当年接收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的任务,以1∶1的比例确定安置单位(岗位)。安置去向为区内企业、镇(街道)、村(社区)、事业单位等,由区民政局(区安置办)提出安置初步意见,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工作安置指标后,共同实施。
(三)考试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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