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余杭区非工业出让土地开竣工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2021年第5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余杭区非工业出让土地
开竣工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原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3号)、《批转<关于加强我区非工业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余政办〔2011〕230号)、《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土地出让合同违约责任追究的通知》(余政办〔2019〕7号)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非工业出让土地(不含创新型产业用地,下同)开竣工监管,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快推进开竣工监管数字化转型
按照“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城市大脑建设”等工作任务要求,优化完善“一地一码”服务平台应用功 能,加快推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项目竣工备案等建设用地项目审批资料由线下人工获取向线上系统自动推送转变,为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提供准确信息。
二、建立开竣工阶段预警机制
依托“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建立出让土地开竣工履约阶段性预警机制,及时提醒、告知用地单位出让合同有关违约责任及相关风险:
1.签订《出让合同》时,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同步发放《开竣工提示通知书》,及时提醒项目开竣工期限及违约责任;
2.距离约定开工日期不足1个月、且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发出《督促开工通知书》,提醒建设项目限期开工、告知开工逾期违约责任和相关风险,并抄送相关做地主体;距离约定竣工日期不足3个月、且尚未完成主体竣工验收的,发出《督促竣工通知书》,提醒建设项目限期竣工、告知竣工逾期违约责任和相关风险,并抄送相关做地主体。
3.超过约定时间未及时开竣工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住建部门、相关做地主体约谈用地单位,告知开竣工逾期违约责任和相关风险,查明开竣工逾期原因,并再次向用地单位发出《督促开(竣)工通知书》。对企业因自身原因逾期开竣工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将相关情况函告做地主体和住建部门、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并督促用地单位处置开竣工违约事宜。
4.因企业自身原因超过约定开工时间一年未动工涉嫌闲置土地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处置。
三、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
有关部门及各平台、镇街要在各自履职的基础上,加强信息交流沟通、协同合作,共同督促用地单位严格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