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余杭区关于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3日
余杭区关于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暂行办法
为深入推进文化余杭建设,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根据《余杭区关于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若干意见》,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1.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是指除政府机构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不以盈利为目的,参与余杭区内公共文体设施建设、公共文体产品供给、公共文体设施管理运行,面向公众提供免费或低价公共文化服务。以盈利为目的的文化体育项目,不在本办法补助范围之内。
2.社会力量主要包括三类:
(1)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
(2)依法登记成立的非盈利组织,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
(3)其他符合条件的公益单位和个人。
3.引导和鼓励的社会力量参与的公共文化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符合我区文化事业发展的政策。
二、激励政策
1.将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建设的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余杭区文体事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同步推进。
2.对社会力量兴办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在土地使用、建设、费用减免等方面,根据规定与国有单位享有同等的政策支持。
3.对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用于公共文化项目的捐赠,可按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相关政策。
4.鼓励为社会力量进入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提供金融服务支持。
5.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操作程序,扶持公共文化服务领域企业及社会组织的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
三、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补助标准
1.场馆装修及设施补助标准
鼓励社会力量新建公共文体设施,或在符合用地功能建设条件情况下利用废弃用地、老旧厂房、仓储用房、历史街区、老旧民宅等兴办公共文化项目,对该项目进行必要的装修,添置文体设施设备等,经审核认定,根据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该类场馆必要投入的30%至50%的标准给予补助。
2.场馆设施运行及比赛、活动、展览等补助标准
社会力量申请公共文化项目运行或举办比赛、活动、展览等的补助,先由第三方机构按照一般运营该类场馆和项目的成本进行测算,经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新闻出版局(体育局)、区财政局根据测算报告和社会影响力会商,根据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该类活动必要投入的30%至50%的标准给予补助。已列入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新闻出版局、区文联等相关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3.社会力量运营大型公共文体场馆设施的资金补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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