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区建筑业转型发展,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区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投标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已经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杭州市余杭区发展和改革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杭州市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18年5月1日
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投标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推动我区建筑业转型发展,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建设工程组织实施方式。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区建设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招标人根据自身工程项目的需求和特点,可以选择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进行建设,将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企业。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不明确等前期条件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涉及区民生工程(学校、医院、文体项目、保障性住房等)、环境提升工程(小城镇环境整治提升等)以及重大基础设施(自来水及污水处理等)的政府投资项目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进行建设。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做好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并审批同意后,以审核后的工程估算或工程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以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及工程质量、工期进度要求为标的,开展工程总承包的招标工作。
第七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依法发布招标公告。
第八条 招标人根据自身工程项目的需求和特点,依法自主选择是否采用资格后审,并在公开发布的招标公告中明确。建设单位采用资格后审的,参照本区有关施工资格后审的规定进行招标。
第九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勘、地形等勘察和地质资料,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基础资料;
(二)招标的内容及范围,主要包括设计、采购和施工的内容及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工期、验收等量化指标;
(三)招标人与中标人的责任和权利,主要包括工作范围、风险划分、项目目标、价格形式及调整、计量支付、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索赔程序、违约责任、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条款等;
(四)要求投标文件中明确分包的内容;
(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或者装配式技术的,招标文件中应当有明确要求;
(六)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七)要求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
鼓励、推荐使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并将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