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余杭区城乡污水治理实施方案》已经2017年第16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8日
余杭区城乡污水治理实施方案
根据区“五水共治”工作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加强区城乡污水治理工程建设和管理,完善落实城乡污水设施建设、运维和监管机制,切实保障全区水环境的改善提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治理目标
至“十三五”末,全区城乡污水治理目标:
(一)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
1.城镇污水厂。全面达到一级A标准,环境敏感区域优于一级A标准。
2.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水功能重要地区,执行《城镇污水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B标准;平原河网地区,执行浙江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其他地区执行省标二级标准。
(二)城镇管网截污率、污水处理率达到93%以上。
(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制村覆盖率达到90%以上。
(四)基本完成老旧排水管网改造、雨污分流改造等。
(五)健全污水工程建设管理和运维管理机制。
二、管理机制
(一)行业管理机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职责
城乡污水治理的行业管理机构为杭州市余杭区水务管理办公室,隶属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水务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职责,与城乡污水治理相关的主要包括:负责供水排水专项规划、设计和中水回用管理;负责污水系统行业管理工作;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协调工作;做好全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出具项目排水方案意见;参与项目污水方案评审;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备案;核发《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和批后监管。
(二)出具项目排水方案意见
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将排水设计方案提交水务管理办公室征求意见。
(三)实施监管
加强排水隐蔽工程的监管,在排水隐蔽工程实施过程中,区水务管理办公室、水务公司、业主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要到场签字,竣工验收时需提供相关影像资料。
(四)竣工验收
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包括公共建筑、居住小区、企业等,在排水工程单项竣工验收时,必须符合水务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关于项目排水工程方案的意见。
(五)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备案
1.备案依据。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2.备案办法。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备案,根据不同项目类别,除满足相关工程验收规范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城镇污水处理厂。试运行报告(包括通水运行情况、达到水量负荷和污染负荷的运行情况)、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
(2)污水泵站。试运行报告(包括通水运行情况、达到水量负荷的运行情况)、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
(3)市政污水管道。污水管道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区水务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项目排水方案意见等。
(4)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试运行报告(包括通水运行情况、达到水量负荷和污染负荷的运行情况报告)、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等。
(5)其它建设工程的排水项目。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包括公共建筑、居住小区、企业等,应提交:污水工程和雨水工程竣工图、五方主体出具的排水隐蔽工程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含通球试验和闭水试验以及相关影像资料)、区水务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项目排水方案意见、区水务公司出具的排水隐蔽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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