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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环境违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细化量化和规范标准》(大气部分)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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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办、科、室、队、站、所、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经修订后于2016年开始实施,为规范我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增强行政执法裁量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执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环保部《关于印发〈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发〔2009〕24号)、《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文件的通知》(环办〔2009〕1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环境问题特点等实际,对《环境违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细化量化和规范标准》(大气部分)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自2017年2月13日施行,原2011年5月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通知》(余环发〔2011〕53号 )附件中环境违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细化量化和规范标准大气部分相应内容不再实施。

附件:环境违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细化量化和规范标准(大气部分)

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13日

附件

环境违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细化量化和规范标准(大气部分)

第一部分 工业废气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调查告知罚款额度S1=P+行业系数A+浓度系数C+违法次数系数D+排放量系数F

罚款基数P为10万元

1、行业系数A按以下规定核定:

(1)含油漆、涂层、沥青熔化、炼胶等工艺的行业和化工、黏胶、废弃物焚烧、搪瓷等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业及不符合产业导向目录的工艺,行业系数为4;

(2)含定型、喷塑、丝印、油性油墨印刷、硫化、酸洗等工艺的行业和水泥、轧石等行业系数为2;

(3)前二项规定之外的其他行业,行业系数为0(万元)。

同时含有上述二个工艺的按较严重的行业系数核定。个体工商户以上系数减半。

情节特别恶劣的恶意排污行为S1=100万元

2、浓度系数C按以下标准核定:

排放浓度

C(万元)

经监测未超标或未监测

0

超过标准50%(含)以内;林格曼黑度2级

1

超过标准50%-1(含)倍;林格曼黑度3级

2

超过标准1-2(含)倍;林格曼黑度4级

4

超过标准2-3(含)倍;林格曼黑度5级

6

超过标准3-5(含)倍

10

超过标准5-10(含)倍

15

超过标准10-15(含)倍

20

超过标准15-20(含)倍

30

超过标准20-30(含)倍

40

超过标准30倍以上

60

多个污染因子同时超标,按较高档计算浓度系数。

有3种(含)以上污染因子超标排放的,浓度系数加5(万元)。

3、违法次数系数D,是指近三年内同种违法行为的违法次数,按以下标准核定:

违法次数

D(万元)

首次违法

0

第二次违法

5

第三次违法

15

第四次违法

30

第五次及以上违法

50

4、排放量系数F按以下标准核定:

(1)锅炉

一般锅炉(蒸吨/小时)

导热油锅炉(Kw/h)

F(万元)

1(含)以下

700以下(含)

(约60*104Kcal/h)

0

1以上2(含)以下

700以上1400以下(含)

(约60*104-120*104kcal/h)

1

2以上4(含)以下

1400以上2800以下(含)

(约120*104-240*104kcal/h)

2

4以上10(含)以下

2800以上7000以下(含)

(约240*104-600*104kcal/h)

4

10以上20(含)以下

7000以上14000以下(含)

(约600*104-1200*104Kcal/h)

6

20以上

14000以上(约1200*104Kcal/h)

10

(2)燃料使用量

燃煤量(吨/年)

F(万元)

1000(含)以下

1

1000以上3000(含)以下

2

3000以上10000(含)以下

5

10000以上30000(含)以下

10

30000以上

15

(3)电加热的炉、窑排放量系数为0,燃用轻质柴油、天然

气的炉、窑、灶排放量系数按1计算,燃用生物质(包括天然生物质)燃料排放量系数按1.5计算,燃用焦炭燃料排放量系数按5计算,燃用重油或含粘胶剂的废弃物、废布料、塑料等排放有毒有害废气的炉、窑、灶排放量系数按10计算。其他废气排放F为0。

仅燃烧废气超标的行业系数A按0核定。同时含有锅炉吨位数和燃料使用量的,按高值核定。

二、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排放大气污染物

调查告知罚款额度S1=P+行业系数A+浓度系数C+违法次数系数D+排放量系数F

罚款基数P为1万元

1、行业系数A按以下规定核定:

(1)含油漆、涂层、沥青熔化、炼胶等工艺的行业和化工、黏胶、废弃物焚烧、搪瓷等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业及不符合产业导向目录的工艺,行业系数为4;

(2)含定型、喷塑、丝印、油性油墨印刷、硫化、酸洗等工艺的行业和水泥、轧石等行业系数为2;

(3)前二项规定之外的其他行业,行业系数为0(万元)。

同时含有上述二个工艺的按较严重的行业系数核定。个体工商户以上系数减半。

2、浓度系数C按以下标准核定:

排放浓度

C(万元)

经监测未超标或未监测

0

超过标准50%(含)以内

1

超过标准50%-1(含)倍

2

超过标准1-2(含)倍

3

超过标准2倍以上

4

超标浓度不在同一档的,按较高档计算浓度系数。

有3种(含3种)以上污染因子超标排放的,浓度系数加2(万元)。

3、违法次数系数D,是指近三年内同种违法行为的违法次数,按以下标准核定:

违法次数

D(万元)

首次违法

0

第二次违法

2

第三次或三次以上违法

5

4、排放量系数F按以下标准核定:

(1)锅炉

一般锅炉(蒸吨/小时)

导热油锅炉(Kw/h)

F(万元)

1(含)以下

700以下(含)

(约60*104Kcal/h)

0

1以上2(含)以下

700以上1400以下(含)

(约60*104-120*104kcal/h)

1

2以上4(含)以下

1400以上2800以下(含)

(约120*104-240*104kcal/h)

2

4以上10(含)以下

2800以上7000以下(含)

(约240*104-600*104kcal/h)

4

10以上20(含)以下

7000以上14000以下(含)

(约600*104-1200*104Kcal/h)

6

20以上

14000以上(约1200*104Kcal/h)

10

(2)燃料使用量

燃煤量(吨/年)

F(万元)

1000(含)以下

1

1000以上3000(含)以下

2

3000以上10000(含)以下

3

10000以上30000(含)以下

4

30000以上

5

(3)电加热的炉、窑排放量系数为0,燃用轻质柴油、天然气的炉、窑、灶排放量系数按0.5计算,燃用生物质(包括天然生物质)燃料排放量系数按1计算,燃用焦炭燃料排放量系数按1.5计算,燃用重油或含粘胶剂的废弃物、废布料、塑料等排放有毒有害废气的的炉、窑、灶排放量系数按2计算。其他废气排放F为0。

同时含有锅炉吨位数和燃料使用量的,按高值核定。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调查告知罚款额度S1=P+行业系数A+排污口数量系数H+违法次数系数D

罚款基数P为2万元

1、行业系数A按以下规定核定:

(1)含油漆、涂层、沥青熔化、炼胶等工艺的行业和化工、黏胶、废弃物焚烧、搪瓷等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业及不符合产业导向目录的工艺,行业系数为4;

(2)含定型、喷塑、丝印、油性油墨印刷、硫化、酸洗等工艺的行业和水泥、轧石等行业系数为2;

(3)前二项规定之外的其他行业,行业系数为0(万元)。

同时含有上述二个工艺的按较严重的行业系数核定。个体工商户以上系数减半。

2、未按规定设置的排污口数量,按以下标准核定:

排污口数量

H(万元)

1

0

2-3(含)

1

3-5(含)

2

5-8(含)

4

8-10(含)

6

10以上

10

3、违法次数系数D,是指近三年内同种违法行为的违法次数,按以下标准核定:

违法次数

D(万元)

首次违法

0

第二次违法

4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

10

四、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调查告知罚款额度S1=P+行业系数A+规模系数B+违法次数系数D

罚款基数P为1万元

1、行业系数A按以下规定核定:

(1)含油漆、涂层、沥青熔化、炼胶等工艺的行业和化工、黏胶、废弃物焚烧、搪瓷等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业及不符合产业导向目录的工艺,行业系数为3;

(2)含定型、喷塑、丝印、油性油墨印刷、硫化、酸洗等工艺的行业和水泥、轧石等行业系数为2;

(3)前二项规定之外的其他行业,行业系数为0(万元)。

同时含有上述二个工艺的按较严重的行业系数核定。个体工商户以上系数减半。

2、规模系数B

投资额(万元)

B(万元)

50(含)以下

0

50-100(含)

1

100-300(含)

2

300-500(含)

3

500-1000(含)

4

1000以上

5

3、违法次数系数D,是指近三年内同种违法行为的违法次数,按以下标准核定:

违法次数

D(万元)

首次违法

0

第二次违法

2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

4

五、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未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控制单位未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

调查告知罚款额度S1=P+行业系数A+时间系数E+违法次数系数D

罚款基数P为2万元

1、行业系数A按以下规定核定:

(1)含油漆、涂层、沥青熔化、炼胶等工艺的行业和化工、黏胶、废弃物焚烧、搪瓷等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业及不符合产业导向目录的工艺,行业系数为3;

(2)含定型、喷塑、丝印、油性油墨印刷、硫化、酸洗等工艺的行业和水泥、轧石等行业系数为2;

(3)前二项规定之外的其他行业,行业系数为0(万元)。

同时含有上述二个工艺的按较严重的行业系数核定。个体工商户以上系数减半。

2、时间系数E

应装未装(联、测)或者损坏等的时间,按以下标准核定:

时间(月)

E(万元)

1个月(含)内

0

1个月-3个月(含)

3

3个月-6个月(含)

5

6个月-12个月(含)

7

12个月-18个月(含)

9

18个月以上

12

3、违法次数系数D,是指要求安装之日起的违法次数,按以下标准核定:

违法次数

D(万元)

首次违法

0

第二次违法

3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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