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积极推进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社区治理能力,规范落实社区配套用房建设和管理使用,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8〕4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落实社区配套用房建设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合理规划、因地制宜解决社区配套用房问题。采取政府支持、部门配合、资源共享、社会资助的方式,通过多种渠道加快社区硬件建设,规范落实社区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提升社区服务水平。
二、功能性质
社区配套用房是指社区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是为广大社区居民和业主提供服务和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用房。
社区配套用房的产权属镇街,使用权属社区居委会。社区配套用房应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范围和要求配置,并由社区正常使用。社区配套用房一般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三、新建住宅项目社区配套用房要求
(一)基本标准
每个社区至少统筹安排一处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的社区配套用房作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应具备办公、服务、活动场地,融入公共服务、便民服务、文体服务、居民自助互助服务、商业服务等多种功能。其中,用于服务、活动功能的用房面积应不少于80%。
所有新建住宅项目社区配套用房按照建筑面积不少于每百户3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按照建筑面积不少于每百户30平方米且每处不少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社区配套用房原则上沿街集中配置在一楼和二楼;因社区配套用房规模较大,涉及多个楼层的,应相应配套无障碍设施。
(二)配套形式
1.实物配套。新建住宅项目社区配套用房原则上按标准实物配建。
2.货币化配置。新建住宅项目落地社区已落实社区服务中心,且社区配套用房满足规划和实际需要时,经镇街研究决定,可以通过货币化配置,落实社区配套用房要求。
3.集中购置。新建住宅项目落地社区未落实社区服务中心时,可以由镇街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在社区中心区域预留8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配套用房,除项目需按规定无偿提供的面积外,不足部分由镇街购置。
4.其他形式。新建住宅项目落地社区未落实社区服务中心时,也可通过国资划拨、选址新建等方式落实社区配套用房。对确需单独新建社区配套用房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三)配套流程
各镇街要充分结合社区现状,按照功能完善、便于管理和服务的要求,提前规划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配套用房布局,合理确定其位置、面积、功能及建设要求。新建住宅项目土地出让前,各镇街、平台应提前明确出让地块的归属社区,确定社区配套用房实物配建或货币化配置方式,避免社区配套用房零星布局。其中,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按《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规范执行。主要流程(附件1)。如下:
1.选址论证阶段。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由镇街根据社区布局规划,就社区配套用房提出书面意见(如货币化配置也需明确),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由规资分局写入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
2.方案审查阶段。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项目方案中合理设置社区配套用房位置、面积、内部布局等;由规资分局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及区重要建设项目审查小组会议,相关部门、镇街对方案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