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精神,结合《余杭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余政办[2015]204号)的实际执行情况,经区政府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公款存放规范性工作
(一)修改适用范围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2016]65号)的精神,《余杭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余政办[2015]204号)适用范围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由区财政保障、补助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有经常性财政投入或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
(二)修改投标条件
《余杭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余政办[2015]204号)投标条件修改为“参与投标的银行不得少于3家,且不得隶属于同一法人,但同一法人的支行允许联合投标”,删除“参与定期存款投标的银行不得少于拟存放银行数量的3倍”。
(三)明确定期存款及续签决策
预算单位开展定期存款操作的,应当科学预测资金流量,合理确定定期存款的资金规模和期限,确保资金支付需要,100万以下小额定期存款一般在开户银行办理,同时,需经过“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决定,且定存利率不低于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最近同期限、该行或同类银行的中标利率;在扣除日常资金支付需要后有100万以上余额的,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定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
行政事业单位招标确定的定期存款到期后需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可不重新组织招投标,但需经过“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决定续存,且续存利率不低于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最近同期限、该行或同类银行的中标利率,累计存期不超过2年。
(四)明确账户招标及续签决策
招标确定的银行账户合同到期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对原开户银行进行评估,经过“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决策是否延续合同,决定续签的,单位应与原开户银行重新签订账户管理合同(只能续签一次),但续签利率不低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最近同类账户、该行或同类银行中标利率;决定重新选择开户银行或新设账户的,需按相关规定的要求,组织实施账户的确定工作。具体要求:
1.除国家、省、市、区各级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行政事业单位年日均存款余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非借贷款用途的一般存款账户,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2.对行政事业单位所在地银行少于3家、或年日均存款余额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等特殊情况的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非借贷款用途的一般存款账户,可采用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3.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区本级及镇街预算单位(含下属单位),其基本存款账户和零余额账户的竞争性存放工作按区财政局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4.对采取竞争性存放方式和按区财政文件确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其食堂基本存款账户、工会账户、团费账户、党费账户可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或跟随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确定开户银行。
对采取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其年日均存款余额高于100万元人民币的食堂基本存款账户、工会账户、团费账户、党费账户须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其年日均存款余额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食堂基本存款账户、工会账户、团费账户、党费账户可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或跟随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确定开户银行。
有特殊规定的账户,需由主管部门统一报经区财政局审核。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必须有区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的文件。
4.账户招标时,投标银行必须在招标主体所在地行政区域范围内有营业网点(其中:临平行政区域包括按临平、南苑、东湖三个街道)。
(五)规范公告、协议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