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1日
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意见
(试行)
为规范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制订依据
(一)本实施意见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1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 50358-2017)等文件制定。
二、适用范围、实施原则及部门分工
(二)本意见适用于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本意见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四)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工程总承包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五)成立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负责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推进协调事宜,负责工程总承包相关制度修订,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审核,组织实施方案审查等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项目审批并依据投资项目审批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按规定负责项目工程变更方案、投资调整审核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监管、项目工程预算及结算评审等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按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等工作。
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林水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负责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负责项目招投标和建设监管等工作。
三、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六)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符合下列规模或技术条件的,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实施:
1.房屋建筑工程
(1)一般房屋建筑:建筑物地上层数≥25层,或建筑物高度≥75米,或设有单跨跨度≥36米结构,或设有地下室3层及3层以上深基坑工程;
(2)公共建筑:构筑物高度≥50米,或设有单跨跨度≥36米结构,或设有地下室3层及3层以上深基坑工程及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的国际性活动为主或具有全国性意义的公共建筑;
(3)人防建筑:地下工程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的建筑及附建式人防建筑;
(4)抗震设防区特殊超限高层建筑;
(5)具有一定规模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修缮;
(6)装配式、钢结构建筑:预制率40%及以上或钢(或钢-混组合)结构占总投资30%及以上。
2.市政公用工程
(1)城市道路:高架快速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铁、轻轨)、道路里程长度大于5千米的城市主干道;
(2)独立桥梁工程:单跨跨度﹥150米或总长﹥1000米、互通立交工程;
(3)地下交通:长度﹥1000米的隧道工程或基坑深度﹥8米的车站工程;
(4)城市供水:日处理量﹥15万吨的供水工程,或管径≥2米的供水管道工程或日处理量﹥25万吨的给水泵站;
(5)城市排水:日处理量≥10万吨的污水处理工程,或管径≥2米的排水管道工程;日处理量﹥15万吨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
(6)城市供气供热:高压燃气管道;供热面积﹥150万平方米的热力工程;
(7)电力工程:总投资不小于1亿元的10KV电力管道工程或35KV及以上电力管道工程;
(8)生活垃圾:垃圾系统工程及综合处理与利用、焚烧工程(填埋场工程:日处理量≥1000吨;焚烧厂工程:日处理量≥500吨);
(9)其他:总投资不小于1亿元的涉铁路、公路、轨道交通的穿越工程(桥涵、隧道)。
3.交通工程
(1)公路工程:道路里程长度大于10千米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2)独立特大桥(单跨﹥150m或连续桥长﹥1000m)、隧道工程(长度﹥1000m)、互通枢纽工程。
符合以上规模或技术条件的项目,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实施。
其他水利、综合整治、景观绿化、布展、文物、遗址保护和开发等技术复杂项目及不符合上述规模或技术条件的房屋建筑项目、市政公用基础项目、交通项目,拟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经工程总承包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七)政府投资项目拟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实施的,按以下流程审核。
满足适用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拟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
项目完成方案设计,建设单位按“三重一大”对是否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进行集体决策,并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镇街、平台项目征得镇街、平台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确定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项目,应提高初步设计深度,完成地质详细勘察,明确地下室基坑围护、施工交通组织等重大措施方案。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咨询评估。
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后,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招标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进度要求、投资限额、建设管理、验收及交付标准、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等。
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由建设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初审,镇、街、平台(开发区)项目由项目所在镇、街道、平台(开发区)初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林水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审查。
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办理工程总承包发包手续,开展招投标及项目建设管理等工作。
不满足适用条件的项目,确需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联合审查并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开展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编制、招投标等后续工作。区级专项行动计划项目,已明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参照满足适用条件项目流程审核。
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联合体(以下简称“总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组织工程总承包招投标及项目建设、验收移交等工作。
(八)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 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条件明确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工程总承包发包前应具备:
1.完成地质详细勘察,地下室基坑围护、施工交通组织等重大措施方案已明确,初步设计已批复;
2.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经审查通过。
发包时,建设单位应在批复项目概算范围内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和复核。
(九)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主要风险为:
1.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费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2.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3.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或工期的变化;
4.因建设单位提出改变合同约定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质量标准、建设工期或增加合同外工程、服务等导致合同工程费用或工期的变化;
5.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或工期的变化。
除上述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或共同承担外,其余风险由总承包单位承担。风险分担原则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按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明确的项目建设标准、功能要求、投资限额等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组织项目实施。对涉及按约定可由总承包单位自行调整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等相关文件自行设计的,招标时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资料,仅供投标人投标时报价的参考资料,不作为合同价格调整的依据。
鼓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签订总承包合同,合同价格应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根据总承包单位投标报价确定。工程总承包合同履行中,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价格一般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依据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规则,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四、项目实施管理
(十一)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建设单位在委托管理、咨询服务时,不得重复委托。
建设单位应按《余杭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审议、工程变更监督管理、项目合同监督管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内部管理考核等内控管理制度。
(十二)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计划、设计、采购、质量、安全、合同等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十三)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按合同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十四)鼓励采用先进工程技术进行优化设计,并依法应用于工程。对设计优化奖励措施,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十五)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按初步设计文件要求或经批准的优化后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时应将合同约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作为最高限价,在其限额内进行设计,除合同约定调整情形外,超过限额的及修正调整的费用建设单位不得另行支付。
对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施工图可分阶段设计。施工图分阶段设计方案应包含各阶段概算分析,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实施。分阶段设计的施工图预算总额不得超过本阶段施工图涉及建设内容对应概算的总额。
总承包单位应负责工程设计的组织、协调、进度控制等所有相关设计工作,并负责对该工程的所有设计工作进行审查,对所有相关设计文件的正确性承担责任,即使建设单位做出了同意或批准,总承包单位仍应对错误、遗漏等缺陷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费用。
(十六)总承包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应充分体现建设单位的要求,其成果文件应得到建设单位确认。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或社会专业机构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评估审查,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图报批或备案。
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阶段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
(十七)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总承包单位应按审批后的施工图组织施工。
总承包单位在组织建设过程中需对设计进行调整的,应当在实施前告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涉及工程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建设单位认为设计调整不合理的有权予以否决。任何设计调整不得降低项目质量安全标准。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告之义务的,建设单位有权拒绝相关费用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