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促进我区社会救助规范化建设,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救助动态管理机制,提升保障水平和救助资金使用效能,做到保障标准稳步提高,救助对象有进出,救助水平有提升,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构建救助对象精准、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涉及的社会救助对象主要是指在册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供养对象。
三、基本原则
1.统一组织。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由区民政局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各村(社区)居委会积极参与。
2.属地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本辖区内的组织实施工作。
3.公平公正。以保障社会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为基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应调尽调,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要坚决予以退出,接受社会监督。
4.维护稳定。做好相关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切实防范和化解动态管理工作中的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四、工作机制
1.社会救助对象每月走访机制。由村(社区)居委会组织相关人员对在册社会救助对象每月走访,了解被救助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等基本情况,并在《余杭区社会救助对象走访服务记录本》上做好记录,一户一档。发现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的成员、收入、财产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接到报告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核查、调整,并于每月20日将《余杭区社会救助家庭变化情况统计表》及《余杭区社会救助对象家庭变化情况明细表》上报区民政局。
2.社会救助对象定期审核机制。在册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供养对象实施分类复核,到期审核。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复核时间,每年复核1次(复核提供资料以复核前12个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