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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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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民政府地《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省劳动厅《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险﹝1998﹞43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温政﹝1998﹞7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合作企业、乡镇(区街)企业、私营企业、其他企业的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以及上述企业中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

二、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一)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企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简称“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2、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每年核定一次,于每年3月底前由企业申报,经社会保险部门核定。

3、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在过渡期内,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下限采取3年过渡到按上述规定执行,由社会保险部门提出意见,经县社会保险委员会批准后执行,经县政府批准的转制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可按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4、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由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到企业工作的人员,以及新参加工作和重新就业人员,从进入企业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按企业确定的月工资收入核定。以上人员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按照本款第3项规定执行。

5、从1998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仍按不低于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6、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第月在工资中代为扣缴。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1、企业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

2、企业应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未经批准而逾期不缴或少缴的,按日加收应缴额的0.2%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并入养老保险基金,滞纳金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开支。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管理费中列支。

3、对确实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可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提出缓缴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并签订缓缴协议后,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缓缴。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缓缴期满后应如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4、企业分立、兼并,分立、兼并后的企业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由用人单位和承包、租赁经营者书面约定有关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责任。

5、企业破产清算财产时,企业拖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提取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等费用,按照《破产法》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6、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统一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7%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由本人在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的100%至300%的范围内选择。

7、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税务部门代为征收,具体办法另制定。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

1、个人帐户是职工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依据之一,从1998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步降至8%。

2、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也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全部从个人缴费中划转;个人缴费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3、1997年12月31日以前缴费年限按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和县人民政府永政发﹝1997﹞2号文件规定划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实际缴费部分,与1998年1月1 日后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二)个人帐户的管理

1、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每年按记帐利率计息一次,记帐利率按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执行。职工退休当年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按照上一年公布的记帐利率计息。职工退休后,其个人帐户余额部分,每年按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2、个人帐户的记息办法为月积数法。

3、企业或个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个人帐户按以下规定办理:

(1)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从企业缴费中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部分按企业实缴金额占应缴金额的比例记入。用公式表示:企业缴费划入个人帐户金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企业缴费应划入比例*(企业实际缴费金额/企业应缴费金额)]。

(2)个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按个人实缴金额记入,欠缴金额不记入个人帐户。

(3)个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按实缴金额记入,欠缴金额不记入个人帐户。

4、缴费年限是只企业和个人共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企业欠缴、缓缴或个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职工缴费暂不予计算。在企业或个人按规定足额补缴后,职工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职工流动或退休时,企业欠缴、缓缴或个人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必须足额补缴。

5、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工作,也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部门给予保留,中断工作前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累积计算,不间断计息。

6、个人帐户的转移:

(1)职工跨省、市(包括系统筹)流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按浙劳险[1998]3号文件执行;在本市范围内流动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仍按温社险[1996]21号文件规定办理;职工在本县范围内流动的,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2)对职工年中调转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按以下办法计算转移:职工调转当年的个人帐户记帐额,转出地只转本金,不计得息;对职工上年未的个人帐户累记储存额,按照其调转时当年的缴费月数及上年记帐利率结息后,与当年个人记帐额一并转移。年终转入地要按规定统一对职工个人帐户计息。

(3)职工调转时,转出地社会保险部门应转移其历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料,填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情况表》,及时划转养老保险基金,转入地社会保险部门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养老保险资料,为职工续建个人帐户。

7、职工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转入;职工从企业参军、入学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暂予保留并不间断计息。职工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后,需要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或到达法定年龄退休的,其个人帐户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8、在每一缴费年度(每年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结束后,社会保险部门应在次年的二季度为参保人员打印《善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发给职工本人,经核对后,粘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妥善保存。

(三)个人帐户的使用

1、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用于支付以下项目:

(1)个人帐户养老金;

(2)基本养老金的部分正常调整金额;

(3)参保人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应继承部分;

(4)按有关规定应该从个人帐户中一次支付的金额。

2、职工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及过渡性调节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完后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3、职工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金额按一定比例分别从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中开支,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完后,全部从社会统筹基金中开支。用公式表示:个人帐户应支付的正常调整金额=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金额*(职工本人退休时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

4、个人帐户的继承: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可以继承,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具体办法为:

(1)职工死亡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之和;

(2)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乘以本人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之和占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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