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条 为防治污染,保证我县饮用水水源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及浙江省实施办法、《水土保持法》及浙江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地表饮用水水源。 第三条 专用饮用水水库的水源集雨区2.00KM2范围,溪流以自来水取水点为中心,上游1 KM,下游100M和两岸100M范围为水源一级保护区。 专用饮用水水库的水源集雨区4.00 KM2,楠溪江引水工程取水点上游1 KM至5KM,其他溪流饮用水取水点上游1 KM至3KM范围为二级保护区。 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范围内为绝对保护区。 第四条 水源保护区设置明显的标志牌,并标明主要保护事项,昭示于众。 第五条 不准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 第六条 绝对保护区内,禁止游泳、捕捞、洗涤、挖河泥等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七条 一级保护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从事耕种、放养禽畜、网箱养鱼、毒炸鱼;禁止喷施残留期长的有毒农药;禁止新建墓地;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永嘉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ongjiaxian/20210529/118879.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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