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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部署,全力推进我县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全力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
各乡镇、各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全省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93号),深刻理解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是基层应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充分认识到基层是突发事件的第一现场,基层稳则全局稳,基层的应急能力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政府的应急能力。各乡镇领导要高度重视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工作,切实把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把这项工作纳入政府考核检查的内容,制定计划,分阶段稳步推进。到2012年10月前全面完成建队任务,并组织考核验收,验收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县应急办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检查。县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突出重点,全面落实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目标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整合资源,专兼结合,重在实用。要结合《永嘉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永政办发〔2009〕111号)的规定和要求,以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全面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乡镇、重点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应急队伍建设。要在现有的基层突发事件信息员的基础上,按照“多元合一”模式进行优化整合。要把应急救援队伍延伸到村居,按照《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村居应急管理“五个一”建设的通知》(永政办〔2010〕161号)的要求,在2011年底前建好村级应急救援队伍。
三、落实经费,确保基层应急队伍长效稳定发展
应急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应急队伍必须着眼长远,不断巩固发展,因此必须健全各项保障措施。特别是在经费保障上,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落实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经费,县、乡两级综合与专业应急队伍建设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他队伍建设经费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等方式,切实建立和完善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经费保障渠道。要开拓思路,积极探索,为基层义务应急救援队员建立人身意外保险制度,充分调动队员参与救援的积极性。
四、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基层队伍的应急能力
应急救援队伍要注重实用,加强管理,加强训练,确保随时拉的出、用的上,决不能搞花架子,决不能建而不管,建而不训,建而不用。乡镇政府、村居、部门、单位都要明确一位领导具体抓队伍的管理和训练。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不同队伍的特点,制定不同的培训计划,不断提高队伍业务素质。要注重相关基层应急队伍之间的协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演练,提升应急联动能力。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全省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0〕9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基层应急队伍是我省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是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多年的应急管理实践证明,基层应急队伍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中地位显著、作用明显,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先期处置、善后处理、恢复重建等环节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的有力举措,也是我省夯实应急管理基层基础,提高全社会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建设“平安浙江”的具体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规范队伍建设,完善运行机制,制定保障措施,加大经费投入,按时保质完成建设任务。
二、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努力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基层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共同推进全省基层应急队伍体系建设。
2.立足实际,按需建设。基层应急队伍建设要密切结合本地区公共安全形势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同时兼顾县乡级政府财力、物力和人力,充分依托现有应急力量,加强资源整合,避免重复建设。
3.专兼结合,形成合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要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在发挥专业队伍骨干作用的同时,积极发挥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等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作用,着力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形成应对突发事件的合力。
4.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结合本地区实际,统筹规划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按照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同时要重点推进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支持帮助突发事件信息员和社会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
(三)建设目标。到2012年,全省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基本建成并形成救援网络,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得到全面加强;乡镇(街道)、重点企业等基层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普遍建立,应急志愿服务进一步规范,基本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结合、优势互补,处置快速、保障有力”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应急救援能力基本满足全省及重点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
三、全面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
在全面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中,要针对基层应急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落实相关建设措施。
(一)重点加强基层综合性救援队伍建设。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是基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突击力量,各地要充分发挥其训练有素、装备优良、响应快速、处置有力的优势,在县(市、区)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建立“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多种灾害的应急救援任务。
1.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要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建立或确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同时承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事件的紧急抢险救援任务。
2.乡镇(街道)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依托民兵预备役人员、保安员、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组建专兼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在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产安全事故、环境突发事件等方面发挥就近优势,开展先期处置,参与抢险救灾,组织群众自救互救、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
(二)因地制宜建立完善基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各地要充分发挥基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的专业、技术和人才优势,确保突发事件科学、有效地处置。省级公安、国土资源、交通、水利、林业、安全生产监管、环境、电力、通信、建设、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要研究提出推进本行业基层专业应急队伍建设的具体要求,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联合组建基层应急队伍,实行“一专多能”。各地要从当地实际出发,有重点地建立完善以下基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1.防汛抗旱队伍。水旱灾害常发地区和重点流域的县、乡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农技人员、村民和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组建县、乡级防汛抗旱队伍。防汛抗旱重点区域和重要地段的村委会,要组织本村村民和属地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组建村防汛抗旱队伍。
2.森林消防队伍。县乡级人民政府、村委会、国有林(农)场、森工企业、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区等,要组织本单位职工、社会相关人员建立森林消防队伍。
3.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街道)、村干部,以及有经验的相关人员,组建地质灾害应急队伍。
4.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5.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县级电力、供排水、燃气、供热、交通,市容环境等主管部门和基础设施运营单位,要组织本区域有关企事业单位懂技术和有救援经验的职工,分别组建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
6.卫生应急队伍。县级卫生主管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特点,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卫生应急队伍。
7.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当地兽医、卫生、公安、工商、质检和林业等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动物疫情应急队伍。
8.海上应急救援队伍。沿海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海事、海洋与渔业、公安边防部队及有关部门建立海上应急救援队伍,确立可调用的其他海上应急救援力量,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海上应急救援体系。
(三)优化和整合基层突发事件信息员队伍。突发事件信息员是应急管理的耳目,能够获取突发事件的源头信息。各地要在基层社区、村和企事业单位现有突发事件信息员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完善队伍,加强整合资源,积极推广信息员“多元合一”模式,真正发挥其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和预警、灾情收集上报、安全知识宣传的基层基础作用。
(四)规范建设社会应急志愿者队伍。应急志愿者是基层应急队伍的补充力量。各地在鼓励现有各类志愿者组织在工作范围内充实和加强应急志愿服务内容,为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应急志愿服务提供渠道,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社会化程度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在志愿者招募、认定、培训、监督评价、信息库建设等方面实行制度化管理。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建立青年志愿者和红十字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科普宣教和辅助救援工作。
四、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全面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建设要求,结合实际,统筹安排,认真规划,切实推进。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推进本行业基层专业应急队伍建设规划,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共同推动基层应急队伍体系建设。
(二)注重规范建设,完善运行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种类、规模、数量和标准,加强规范化建设,以适用本地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同时,要建立基层应急队伍和装备使用、调用的工作机制,建立综合队伍、专业队伍、志愿者队伍协调配合、应急联动,以及区域间联防联控的运行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基层应急队伍拉得出、用得上、配合好、处置佳。要完善民间应急救援组织登记管理制度,鼓励民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各地还可开展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试点,以点带面,通过示范带动本地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整体推进。
(三)加强培训演练,提高实战能力。加强培训和演练是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现场处置能力的关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不同队伍的专业特点,加强培训,提高队伍业务素质;通过演练,提高队伍实战能力。要注重有关基层应急队伍之间协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演练,提升应急联动能力。基层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要制定年度计划,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实施。
(四)落实资金投入,保障建设经费。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加大投入,落实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经费,将县、乡两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等方式,建立和完善基层应急队伍经费渠道,确保应急救援需要。同时,要制定并落实基层应急队员的医疗、工伤、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抚恤政策,稳定基层应急队伍。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基层专业应急队伍建设中有关税费减免的优惠措施,以及基层应急队伍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在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免交有关费用、优先通行的政策措施。已纳入政府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的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社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的,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五)强化考核检查,确保有效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情况的考核检查,将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实施情况纳入政府、部门以及“平安建设”的考核内容,确保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稳步有效推进。同时,要对在应急管理、应急队伍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赴各地对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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