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1〕97 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政办〔2011〕97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消防条例》,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五大”活动部署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全国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10〕62号),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的生命为核心”的理念,紧紧围绕“构建温州消防安全新秩序”工作目标,以全力构建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为主线,深入推进“五大活动”,全力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平安夺鼎”目标实现,全面维护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摸清火灾隐患底数,深入排查整治火灾隐患,落实社会单位主体责任,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大消防监督力度,不断优化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遏制亡人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范围。省、市、县、乡四级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和公共娱乐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在建工程施工工地,“多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屋、“通天房”及高层和地下建筑。
(二)重点内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和落实情况;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社会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员制定及演练情况);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完好情况;建筑室内及外墙装饰装修材料防火性能情况;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多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屋、通天房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情况。
四、主要任务
(一)确保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进度。对省、市、县、乡四级政府公布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整改督查力度。对能够立即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督促立即进行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督促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期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应急预案和确保整改期间不发生火灾的消防安全措施;对无法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依法关停;对已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回头看”,确保火灾隐患不“回潮”。2011年9月30日前,各级政府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全部整改、销案到位。
(二)推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消防、安监、住建、文广新、教育、工商、旅游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检查。特别是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严格落实《温州市打击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十条常态严管措施》,坚决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督促企事业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和灭火疏散演练,加强员工消防培训,确保普遍达到“三懂三会”要求。
(三)加大对在建工程施工工地(包括建筑外保温系统、外墙装饰材料及外立面改造)消防安全排查整治。住建、公安、消防、安监、城管与执法等部门要对辖区建筑工地进行排查,重点核查建筑外保温材料、用火用电管理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消防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消防设施是否按要求配备并保持完好有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对投入使用的建筑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工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要依法督促停工整改;对建筑外墙改造工程中影响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或破坏防火、防烟分隔设施的,要责令单位改正并依法处罚;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存在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要依法对危险部门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四)确保“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隐患不反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依法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消除火灾隐患。要坚持边查边改的原则,对能立即整改的,督促有关单位及时予以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督促有关单位制订整改方案,并采取“关、停、改、搬、防”等有效措施,加快进行整改。整治完毕后,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对“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自查验收。市公安、消防、发改、安监、住建、规划、工商、国土资源、房管、城管与执法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产生新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
(五)全面开展居住出租房屋、“通天房”消防安全排查整治。
各县(市、区)政府要统一组织公安、消防、住建、安监、电力、城管与执法等部门,联合开展居住出租房屋、“通天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排查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居住(3人以上)且火灾隐患突出的出租房、“通天房”,以及为劳动密集型企业配套的员工集体宿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要积极组织治安巡防队、安全监管站等基层单位和村(居)委会,并充分发挥流动人口专管员、协管员等队伍的作用,全面排查辖区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对居住出租房屋、“通天房”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或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安、消防、住建、房管、工商、电力、安监、规划、城管与执法等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开展综合整治,严厉打击租赁双方的违法行为。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地区居住出租房屋、“通天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验收结果。
(六)强化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房管、公安、消防部门对本地区的高层和地下建筑实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物业服务企业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制度情况,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完整好用情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情况,组织员工和居民开展疏散逃生演练等情况。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强制执行。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加强对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确保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
(七)深入推进“六必拆”专项行动工作。各地要围绕市委市政府“违必拆、六先拆”工作内容,以占用消防车道、消防通道、消防登高场地的违法建筑,占用防火间距的违法建筑,扩大防火分区的违法建筑,影响灭火救援的违法建筑及其他存在火灾隐患的违法建筑等为重点整治范围,按照鼓励自拆、强制拆除、联合执法等方式,每月制定计划,列出必拆点,确保每月完成任务。特别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按照“有违必拆,见蓝必拆”的要求,坚决予以拆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深刻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部署,确定排查整治重点,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要及时将任务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和各基层单位,督促抓好落实,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督查指导,确保成效。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和帮扶指导,采取督察指导、跟踪督办、分片包干等形式,督促各地做好消防安全隐患防治工作,促进全社会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对各地排查整治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帮助解决;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开展以“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检查、消除身边火灾隐患,开展逃生自救演练”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大排查大整治的目的、意义,努力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切实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对工作较好的单位要加强正面宣传,对行动迟缓、敷衍了事的单位要予以曝光。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