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振兴实体经济,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提升工业用地使用效率,进一步改善我县小微企业发展环境,根据《温州市加快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全县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托主要产业集聚区,以“企业集聚、产业集群、要素集约、技术集成、服务集中”为原则,以解决小微企业发展空间为目的,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形成土地利用高效,主导行业突出,功能配套齐全,管理服务规范的小微企业创业园(以下简称小微园),助推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主平台,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争取到2015年底,全县完成800亩小微园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建成107万平方米生产研发用房。全面推进7个小微园试点工作,做到一次规划分批建设,力争2014年供地一批,2015年开工一批。除已选址的小微园外,其余功能区、镇(街道)要结合低效土地再开发利用专项规划谋划相关小微园建设。
(二)利用低丘缓坡地开发新增发展空间,围绕当地的产业特色和龙头企业,建设小微园;利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存量建设用地的盘活使用,以抓环境和抓产业相结合,因地制宜建设小微园;利用符合规划的老工业园区、闲置工业厂房,通过研发行政集中、后勤服务统一、村企公共配套服务互补等建设措施,扩大生产用房面积,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三、扶持政策
(一)优化土地利用。确保每年新增建设用地(含存量建设用地)要有40%左右用于工业,优先保障小微园建设用地需求,并积极向上级争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小微园建设项目可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尽可能提高容积率,争取容积率达到2.8以上,允许统一建设行政和研发大楼、公共服务平台大楼及相关后勤配套设施;生产和非生产用房配置、控规相关经济技术指标根据小微园建设实际情况需突破的,可“一事一议”。
(二)引导企业集聚。各小微园要根据行业特色,招引成长型、科技型企业入驻,主导行业入驻企业数要求达到70%以上。对产业特色明显、管理规范的小微园,经县经信、财政等部门论证,县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分别给予市级(300亩及以上)、县级(100亩及以上)、镇街级(100亩以下)小微园园区管理单位100-200万元、50-100万元、10-50万元的补助,用于行业公共平台建设、共性技术开发等。
(三)鼓励多种形式开发。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市场主体多元参与,投资公司、龙头企业、以及抱团联合开发的企业团体等,可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开发建设小微园。旧厂房地块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同一开发区块内的原土地使用权人联合体、收购相邻多宗地块的市场主体开发建设小微园项目,可以享受工业用地二次开发、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相关优惠政策。允许对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采用划拨、协议等方式供地。盘活闲置用地用于开发建设小微园项目,可根据闲置土地处理等办法结合企业风险化解,依法平稳合力处置。
(四)允许产权分割。小微园的生产厂房、办公设施和生活
服务设施可以通过分割出让或出租的形式,提供给小微企业使用。对企业联合开发、政府主导开发、龙头企业开发的小微园项目办理房屋产权分割登记的最小基本单元确定为:生产用房、办公用房一般为一个楼层,不足或多余部分可以企业为单位;职工宿舍以企业为单位,一个企业一个产权证;再次转让时需将生产用房、办公用房、职工宿舍作为一个整体项目转让,且受让者必须为符合有关条件的工业企业。项目用地内的道路、绿化等公共用地不予分割登记,作为小微园内各产权人的共同共有部分。其余事项参照如下办法办理:
1.企业联合开发建设的小微创业园项目,在土地使用权竞投时应以参与联合开发建设的企业为股东设立一家新企业,并提交联合竞投协议,明确企业成员出资比例。新设立企业在与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明确全部投资企业名单和出资比例及开发完成后土地使用权分摊办法。县住建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在许可证上注明参与开发的所有企业的名单。项目开发建设完成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和中标企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明确联合开发建设企业根据调整后的土地分摊面积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联合开发企业根据调整后的土地分摊面积按比例签订房屋面积分配协议(须明确房屋坐落及面积)。县住建部门根据房屋面积分配协议办理房屋产权分割登记。
2.政府主导开发的小微园的生产用房、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及配套设施可以通过转让或租赁的形式提供给小微企业使用。对转让部分,县国土资源、住建部门根据提供的资料,参照《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基本单元予以办理房屋和土地分割登记(土地面积定量不定位)。
(五)加大财政税收支持。对小微园建设项目,予以免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在购置小微园厂房过程中产生的税收(所得税除外)归属于地方留成部分,经县经信、财政等部门核准,由县财政部门参照企业技术更新改造的投资额度标准,给予全额返还。龙头企业牵头建设或其它有房开资质企业代建的小微园,如果不按政府指导价出售小微园房产的,不享受本实施意见的任何优惠政策。
(六)强化融资支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与小微园建设单位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足够的授信额度,并给予利率优惠。鼓励小微园发行园区建设债券,为小微园提供可持续建设和发展的资金保障。
(七)允许园区业主自主管理。允许园区业主单位建立联合管理委员会,统一园区后勤、环保、研发、检测等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和管理。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则由业主单位共同制定,报当地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住建部门和县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相关功能区、镇(街道)要把小微园建设摆上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县政府建立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常务副组长,县经信、国土资源、农业等重点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其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负责全县园区建设的任务部署、规划引导、准入把关、协调推进和考绩督查等。相关功能区、镇(街道)要尽快成立小微园管理办公室,负责小微园的任务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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