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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14年7月8日

永嘉县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顺利推进全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0〕143号)和《温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行办法》(温政令第12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是指在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现有排污单位)依法取得初始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的费用。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储备的排污权指标,以公开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出让给排污单位(建设项目)所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属于国有资源类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全额上缴财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由县财政局负责征收管理,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执收。县环境保护局可委托相应负责排污权储备与交易业务的机构代为执收。

第五条 排污权储备与交易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

第六条 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受让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在排污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如数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第七条 县环境保护局收取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应向排污单位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的排污单位,应按县环境保护局开具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款核定通知单》或排污权交易合同规定的内容,将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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