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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朗读

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永嘉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质量,保证行政效率,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温政发〔2017〕4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永嘉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年度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建议方案;

(六)编制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决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突发事件的应对等决策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实行目录管理,按照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程序进行。已经县委常委会讨论的事项,县政府不另行组织讨论决定。

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决定等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事项,经县长批准,由承办单位直接起草决策草案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提交县政府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承办单位负责决策草案起草工作。

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及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建立工作。

执行单位负责决策实施及后评估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科学原则。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二)遵循民主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群众路线,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决策的权利。

(三)遵循依法原则。坚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保证决策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

(四)遵循公开原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征求乡镇(街道)、县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县法制、发改、财政等部门制定县政府年度决策目录草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纳入目录的决策,应当依照本规定作出决策。

年度决策目录应包括项目名称、承办单位、完成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 年度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县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及时进行调整。

(一)县长提出调整的决策,直接进行调整;

(二)副县长提出调整的决策,报县长确定后进行调整;

(三)乡镇(街道)、县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需新增或调整决策,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并报县长确定后进行调整。

第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全面、准确了解决策涉及事项的实际情况,形成决策草案。

决策草案形成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协商协调,注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护,避免激化、遗留矛盾。

决策草案应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执行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对需要进行多个草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决策,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草案。

第十条 决策草案涉及乡镇(街道)或承办单位以外的其他工作部门职责,承办单位应当将决策草案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

乡镇(街道)、其他工作部门对决策草案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协调;协调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专题报请县政府协调。

第十一条 决策草案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问题的,承办单位应当听取有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意见,并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举行听证会、问卷调查、民意调查、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

第十二条 决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7日。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将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报告,并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

第十四条 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利益相关各方存在分歧意见的;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取不同利益群体代表意见的;

(四)承办单位认为确有必要举行听证的。

第十五条 听证会应当提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议题,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听证陈述人代表,确保不同利益群体代表参与听证并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县政府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论证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等。

第十七条 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的,应当重点讨论研究有关专业性问题,以及决策的可行性和成本效益等问题。

专家库专家应当在决策涉及领域具有权威性及代表性;承办单位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社会公信力。不得选择与决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库专家、第三方机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公开专家库专家、第三方机构有关信息。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对论证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持不同意见的各方都应当有代表参与论证。专家论证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当综合专家库专家意见形成专家论证报告。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出具论证报告。

第十八条 建立县政府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具体工作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决策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的可靠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可以由承办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自行组织风险评估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等。

(二)开展调查研究。采取舆情跟踪、抽样检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以及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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