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温政办〔2018〕74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研究文件,抓好落实。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1日
ZJCC01-2018-0007
温政办〔2018〕74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推行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安监局、温州保监分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在全市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在全市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
市安监局 温州保监分局 市金融办 市经信委
市住建委 市交通运输局 市海洋与渔业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在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46号),结合我市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总体部署,现就在全市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生产经营单位参与的原则,实施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政府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营造良好的政策制度和监督实施环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保险机构以服务企业和社会为根本目标,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事故风险管理水平。发挥保险机构在风险管理、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和营业网点等方面的优势,根据《保险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设计相应保险产品,按市场规则保本微利经营。
(二)预防为主,防补结合。建立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理念,充分发挥保险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经济补偿功能。加强保险业对风险评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灾防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方面资金投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
(三)费率浮动,杠杆调节。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同行业之间实行差别费率,同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之间根据安全生产状况实行浮动费率,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市安委办(安监局)牵头会同温州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与渔业局以及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安委办、市保险行业协会等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全市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安委办,召集人为市安委办负责人。
(二)职责分工
1.联席会议负责统筹调度、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审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安责险工作,共同拟定工作方案,明确推行措施。
2.市财政局负责政府对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职责的工作经费保障。
3.温州保监分局负责对保险机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业务进行监管和指导。
4.市金融办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金融机构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建立沟通机制。
5.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
6.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安委办负责本区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成立领导机构,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制定责任保险推行工作方案,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投保。
7.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对保险机构开展自律管理,制定指导性行业服务标准,确保相关保险业务依法有序开展。
三、推行范围及时间要求
在全市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带储存经营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烟花爆竹批发(储存)经营,金属冶炼,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危险货物运输,交通运输船舶,建筑施工,海洋渔业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18年12月31日前实现全覆盖。
鼓励、引导其它行业领域特别是存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使用或易产生可燃爆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涉氨制冷的,或船舶修造及拆解、有限空间作业和喷涂等具有较高生产安全风险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试点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可根据本地经济结构特点和行业安全风险状况扩大推行范围。
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性相同的责任保险的从其规定,实施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性不同的责任保险,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
四、承保主体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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