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义乌市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加强对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的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加速度、设计反应谱、地震动时程等)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场地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地震害预测等工作。
第三条 义乌市地震局为市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新建或扩建工程按照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无需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五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主要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物质的设施、生命线工程、特殊工程等“十四大类”工程建设项目,具体参照按浙江省人民政府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执行(详见附件1)。
第六条 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应告知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