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义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吴蔚荣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义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 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 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使用,而土地使用者向市人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 为。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局是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对出让的土地进行管理。其他单位不得出让土地使用 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 用者签订。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 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除国家机关、军事、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能源、交通、水利等用地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可以划拨取得外,其他用地一律采取出让方 式。
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 能依本办法出让其使用权。新增建设占用土地出让,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及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不得出让。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 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年限内,可以根据法律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使用、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年限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下列年限: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 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 年;
(五)综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二章 出让计划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含工业用地)年度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发展计划、规划、财政等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行 情进行编制。国有土地出让年度计划,在前一年度年底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各镇、街道应 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土地利用情况,及时编制本区域范围国有土地出让年度计划草案,出让计划草案应于前一年度10月底前送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平衡,统一纳入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年度计划;未纳入出让计划或不在计划内的地块,一般不予安排出让。
第十条 计划出让的地 块,建设局应提前一个月制定控制性详规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第三章 出让方式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以下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商业、娱乐、旅游、商住综合、房地产开发等各类 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用地,除政府投资项目外,一般采取招标和挂牌方式出让。条件尚不具备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协议出 让。
工业用地可协议出让,但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意向用地企业的,应当采取招标等方式公开出让。
第十二条 招标出让,即通 过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由投标人进行投标,经评标后确认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招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邀请招标 对象不得少于三个,公开招标应在30日前在媒体上公告有关事宜。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按以下程序进 行:
(一)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 书;
(二)投标者领取招标文件;
(三)投标者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到指定的地点将 密封的投标书投入标箱,并按市国土资源局的规定交付投标保证金;
(四)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开标会议,当场开标、 验标,宣布不符合投标规定的标书无效;
(五)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评标小组按照公平、公 正的原则,进行评标、定标,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文件规定只出标价的,以价高者中标;规定既 出标价,又出规划设计方案(企业可行性报告)的,采取综合评分办法,总评得分最高者中标。
第十三条 拍卖出让,即 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拍卖前20日将土地使用权拍卖的有关事宜在媒体上公告。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按以下程序进 行:
(一)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拍卖土地使用权公 告;
(二)有意竞买人按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持身份证明和资信证明报名;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竞买报名手续;
(三)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拍卖文件要求对竞买人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发给竞买资格证,并由竞买人交付保证 金;
(四)市国土资源局主持拍卖活动,竞买人凭竞买 资格证参与竞投,应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起叫价不等于该幅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底价,竞投者最后应价低于底价时,主持人应宣布拍卖无效并终止拍 卖。
第十四条 挂牌出让,是 指通过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 使用者的行为。
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挂牌前20日将土地使用权挂牌的有关事宜在媒体上公告,挂牌交易期限不得少于10日。
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按以下程序进 行:
(一)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公 告;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 价;
(三)市国土资源局确认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 格;
(四)市国土资源局继续接受新的报 价;
(五)按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 人。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 价最高者为竞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