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义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土地用途改变管理 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代市长 吴蔚荣
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义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土地用途改变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土地用途改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土地用途改变,适用本办法。
义乌市国土资源局负 责全市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土地用途改变的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土地用途改变缴纳的出让金或其他土地收益,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收取,全额上交市财政。
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土 地用途改变中应缴纳的税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转 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买卖、交换、赠与等。
第五条 出让方式取得 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 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 约定进行房地产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工业园区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属于其它房 屋建设工程的,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受让的工业用地必须 按出让合同约定和批准的规划全部建成并投产5年后,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方可转让。受让的工业用地未完成建设擅自转让 的,由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本办法交清出让 金。
第七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同一宗土地使用权取 得方式既有划拨又有出让的,其划拨部分转让后的使用年限按该宗地原出让部分中的最高剩余使用年限确定。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时,出让的年限根据不同用途确定,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不予办理转让手续:
(一)土地权属不清 或有争议的;
(二)未解除抵押关 系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 使用权的;
(四)司法机关裁 定、查封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五)未按照出让合 同约定交清全部出让金的;
(六)未领取土地使 用权证书的;
(七)地上建筑物和 附着物等资产属国有或国有参股,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同意的;
(八)共有土地使用 权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九)法律、法规规 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建设局批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不予批准:
(一)未按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规划要求开发使用土地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 改变土地用途的;
(三)土地使用权分 割后不能独立使用的;
(四)开发区、工业 园区内的工业用地和农业开发区用地;
(五)其他不应分割 转让的情形。
第十一 条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转让双方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并向市国土资源局如实申报土地转 让成交价格。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 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在转让后30天内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 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 商品房,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报 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建设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