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市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款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8日
义乌市市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款
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义乌市市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款招投标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预执〔2015〕7号)、《义乌市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义政办发〔2015〕79号)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期存款招投标的资金范围为:暂时闲置的市级财政资金(含社保基金存款)。
第三条 市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款招投标,是指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需要前提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效益”的原则,以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为操作方式,将暂时闲置的市级财政资金按一定期限存放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获得存款并支付利息和社会公益捐赠的交易行为。
社会公益捐赠,是指投标银行在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范围内,自愿向市慈善总会捐赠,反映投标银行履行社会责任贡献情况。捐赠资金用于资助我市低收入家庭、低保户、困难家庭学生、救灾等。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含1年)。社保基金按社保基金管理部门提供的时间要求存放。
第四条 有资格参与招投标的商业银行为:义乌市设有分行级(含)以上机构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支行级(含)以上的政策性银行(以下简称投标银行),且参与投标银行的上年度个人所得税需全部交纳在义乌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行义乌市支行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
(二)义乌银监办年度监管评级2级以上;
(三)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第五条 定期存款资金的存放和回收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如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整需提前收回的,中标银行应积极配合办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制定招标计划。市财政局根据市级财政资金收支计划和资金结存等情况,制定当期财政资金定期存款招标计划,主要包括资金性质、存放规模、存放期限、标的设置等。
第七条 编制、发布招标文件。根据当期招标计划,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采购中心编制招标(或询价)邀请函,将本期招标的资金性质、规模、期限、标的设置、投标资格要求等书面通知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银行。
第八条 招标标的。招标标的为资金年收益率,采用多重价格招标方式。资金年收益率由定期存款年利率和社会责任年贡献率之和组成。
定期存款年利率,是指国家利率政策规定范围内的相应期限的存款利率。
社会责任年贡献率由高到低排序确定,其计算公式为:社会责任年贡献率=投标银行意向捐赠金额÷投标金额÷定期存款年限×100%。
第九条 中标原则。按照高收益率优先的原则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当投标银行所投标的相同时,通过对各投标银行评标确定中标结果。全场投标总额小于或等于当期招标额时,有效投标额全额募入。
第十条 整理及核实评标资料。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人行义乌市支行、义乌银监办提前收集、整理、核实各投标银行的相关基础资料,供评标参考。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一条 投标银行应当在招标邀请书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以密封函件形式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密封函件封口处必须加盖骑缝章。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具体包括《义乌市市级财政资金招投标标书(第 期)》、《社会责任贡献自愿捐赠意向书》等。
第十二条 每一标位最小投标限额为0.2亿元,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第十三条 投标银行代表按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及地点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出示身份有效证件、投标银行负责人以及投标银行上级行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授权书,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投标银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市财政局。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