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日
义乌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央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建立市政府法律顾问团,并按照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是指由市政府聘请,为市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参谋、法律事务处理等服务的相关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不行使任何行政职能。
第三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具体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人员中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聘任。
第四条 法律顾问在执行市政府的法律事务工作中统称“义乌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被聘任的法律顾问与聘任主体之间不具有劳动用工等意义上的人身依附关系。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职责权利
第五条 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从事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等领域的教学、研究和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或国家认可的法律职业资格;
(三)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六条 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二)参与市政府重要政策文件的研究、论证和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参与市政府重大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疑难信访案件的讨论研究;
(四)根据市政府委托,代理市政府参与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受市政府指派,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或协助市政府处理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
(六)受市政府委托,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合同和协议的签订等工作;
(七)对涉及我市的社会公共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八)向市政府及时提供国家有关改革和法律的信息;
(九)办理市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法律顾问享有下列职权:
(一)应邀列席或参加市政府有关会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经同意可以查阅有关政府文件和资料;
(三)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四)经授权,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取证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五)按照合同约定获取报酬(按照规定不能获取报酬的除外);
(六)依法行使其他市政府授予或委托的职权。
第八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