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深化投资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8日
关于深化投资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投资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建设,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义政发〔2015〕38号)有关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创新特色小镇商事主体登记制度
1.实行商事主体全程网上登记。探索网上审批新路径,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商事主体全程网上登记,提供涵盖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等功能的一条龙在线服务。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和审批流程,逐步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
2.放宽新兴商事主体名称和经营范围核定条件。允许企业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符合国际惯例、行业标准的用语。鼓励互联网金融、科技产业发展,允许企业申请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财富管理”、“云科技”、“空间科技”等字样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入驻省级特色小镇的企业申请取冠省名的,注册资本从1000万降低至500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鼓励发展商务秘书企业。鼓励特色小镇发展商务秘书企业,为电子商务、软件研发、创意设计、文案策划等企业提供住所托管,以及企业登记、记账、收递法律文件等代理服务。受托管的企业以商务秘书企业的地址作为其住所,用商务秘书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代替住所使用证明办理工商登记。
4.实行集群化住所登记。入驻企业可以利用特色小镇管理机构提供的集中办公场所作为住所,凭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办理工商登记。允许“一室多照”住所登记,对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设计等现代服务业企业,同一办公场所可以作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
5.提供集中登记、上门登记、预约登记等便民服务。以特色小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特色小镇管理机构的名义申请,市场监管、国税、地税、公安等部门应尽量创造条件为入驻企业提供集中登记、上门登记、预约登记等便民服务。
二、深化负面清单外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改革
6.特色小镇项目的认定。特色小镇项目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项目用地在特色小镇规划红线范围内,由市特色小镇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抄送市发改委;二是项目经市发改委备案,在备案文书中予以明确。
7.统一办理文物保护勘察、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前置事项。文物保护勘察(法定不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除外)、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前置事项统一由特色小镇所在镇街或平台负责办理,进驻特色小镇的投资项目不再办理该两类事项。
8.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备案制。特色小镇所在镇街或平台应按要求编制区域(规划)环评,委托具备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并通过专家论证后确定。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区范围内除重污染项目外的单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均实行备案制。
9.简化规划审批流程。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应尽量简化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工业项目和其它项目出具规划条件都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10.取消建设工程交易备案。允许企业投资建设单位依法依规自主选择施工单位,不再进行建设工程交易备案,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勘查单位共同做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控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