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1日
义乌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农村产权规范有序流转,加快构建城乡区域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促进农业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义乌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农交中心)进行的农村产权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产权交易,是指产权主体在履行相关民主决策程序或相关审批程序后,通过农交中心发布产权出让、流转等信息,经过公开挂牌有偿出让、流转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在农交中心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农交中心通过提供交易场所、发布信息、组织交易及咨询策划等配套服务,实现农村产权交易信息集聚与发布、价值实现、资本进退、资源配置、规范交易及农业产业政策引导等功能。
第六条 农交中心面向农村,服务三农,主要服务内容为:
(一)农村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使用权及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农村集体经济股权和农业企业股权托管、融资及转让;
(三)新社区集聚建设置换权益交易;
(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转让;
(五)农村宅基地的置换和有偿退出;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八)农村科技成果的转让;
(九)大型农用设施的使用权转让;
(十)农村集体房屋使用权转让;
(十一)农村林地、林权、水权以及生态权益流转;
(十二)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涉及农村集体和农业生产领域的相关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第七条 农交中心是义乌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义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由义乌产权交易所投资建设并运作管理。
第八条 成立义乌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为义乌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机构。委员会由市农办、国资委、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社区建设办、农业局、林业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科技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农办。
第二章 实物资源交易
第九条 严格执行林地、林权、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规划许可制度。
(一)农村林地、土地交易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二)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要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及环境保护的要求,依法经过批准,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对违反规定改变交易林地、土地用途的行为,由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对林权、水权流转的,实行审批许可制度。
第十条 交易内容:
(一)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流转。耕地承包经营权交易时,附着于该土地上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流转。林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交易时,生长在该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一并流转;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时,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转让;
(三)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未利用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农村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折资入股后的股权或收益分配权交易;
(五)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转让;
(六)农村宅基地的置换和有偿退出;
(七)农村科技成果的转让;大型农用设施的使用权转让;农村集体房屋使用权转让等。
第十一条 禁止交易的内容:
(一)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承担重要生态功能的生态湿地、饮用水源保护地等;
(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
(四)未登记、确权、发证的宅基地;
(五)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存在其他限制条件的;
(六)已签订的交易、流转、租赁合同约定事项尚未完结的。
第十二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遵循“先易后难、由点到面、先试后推、循序渐进”的方式推进。农村各类实物资源的流转采取协议转让、动态报价、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现场竞价等方式进入农交中心交易。
第十三条 实物标的物出让方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 出让方必须提交出让地块土地、林权等权利证书或其他权属证明、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使用年限说明、科技成果证书、价款构成及支付要求、标的物交付承诺等有关材料。其中:
(一)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必须出具集体土地所有证或其他权属证明,以及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交易的书面材料;
(二)凡农户永久性出让,必须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权属证明,以及拥有其他稳定居所和稳定生活来源的书面材料;
(三)凡农户或法人出让,均必须提交该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交易的书面材料;
(四)凡委托出让,必须提交出让人相应授权的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 实物标的物受让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流转的受让方限定为义乌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 所有在农交中心交易的项目均应按《义乌农村产权交易规则》的规定,在农交中心进行公开挂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交易资格审查和交易行为监管。
第十七条 国土部门可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城乡规划与建设、土地市场状况等情况,制定农村土地流转的基准地价。
第十八条 农交中心经义乌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统一制定标准合同文本;所有交易结果均须依法签订合同,并依法到国土、住建、农业、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交易年限管理:
(一)农用地、林权承包经营权交易年限,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执行;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同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最高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