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5日
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为切实保障义乌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探索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在《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义政发〔2010〕108号)和《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义建局〔2011〕15号)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模式
保障模式主要包括实物分房、购房货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租赁货币补贴四种模式。
(一)实物分房。政府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以土地投入作为政府出资,分摊购房人出资负担,构成共有产权,提供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住房。以下称为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
(二)购房货币补贴。政府按照一定标准,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申请户,以发放购房货币补贴的形式,实现申请户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的保障。以下称为货币补贴经济适用住房。
(三)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资格,但没有能力购买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或没有能力通过货币补贴形式购房的申请户,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要求的,优先给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四)租赁货币补贴。申请户可以选择市场租赁方式就近解决住房困难。政府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资格要求的申请户,通过以租赁货币补贴的模式进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二、保障面积与价格计算办法
保障面积是指经核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享受面积。申请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申请户保障面积为申报总人数与保障标准的乘积,但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建筑面积。
(一)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
实物分房提供建筑面积40、60、90平方米三种户型房源。一人申请户可以购买4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内房源,二人申请户可以购买6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内房源,三人及以上申请户可以购买9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内房源。
符合共有产权实物分房要求的申请户,可以向市住房保障机构申请购买一套在保障面积以内的共有产权房。
1.购房款=户保障面积×销售单价+(实际购买住房面积-户保障面积)×市场单价。
2.销售单价,是指申请户购买住房面积在保障面积以内部分的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申请户按销售单价购买的面积拥有共有产权。
3.市场单价,是指申请户购买住房面积在保障面积以外部分的价格,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调查同期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经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机构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申请户按市场单价购买的面积购买后拥有完全产权。
(二)购房货币补贴
购房货币补贴=户保障面积×补贴单价
1.申请户购买货币补贴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建筑面积,最大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筑面积。
2.申请户购买面积小于户保障面积的,以购买面积计算购房货币补贴。申请户购买面积超过户保障面积的,以户保障面积计算购房货币补贴。
3.补贴单价:按照我市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的30%标准计算(满足申购人购房首付标准)。平均销售价格的测算办法:参照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同地段存量住房的平均销售价格,具体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调查意见,经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市住房保障机构核定。
(三)租赁货币补贴
租赁货币补贴=户保障面积×租赁补贴基准价×70%
租赁补贴基准价: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基准价的平均价执行。
三、实施程序
(一)保障模式选择
1.经复审合格并公示通过的申请户,在市住房保障机构规定时间内,向市住房保障机构递交书面志愿表达书,确定申请户对四种保障模式的自行选择结果或者放弃申明。
申请户的志愿书,内容分为第一志愿、第二志愿、第三志愿,和放弃申明的四类志愿表达。
第一志愿,可以选择实物分房、购房货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租赁货币补贴四类保障模式其中一种模式。
第二志愿,可以选择购房货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租赁货币补贴三类保障模式其中一种模式。
第三志愿,可以选择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租赁货币补贴二类保障模式其中一种模式。
申请户不递交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递交书面分配志愿表达书,视为其自动放弃申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经济适用住房。
2.市住房保障机构根据申请户的志愿书来确定保障模式,组织相应批次的保障分配。
(二)实物分房
市住房保障机构对参加实物分房的申请户,登记实物分房批次名单。登记名单结果7日内在“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或其他指定媒体公布。
1.公布房源信息。
市住房保障机构根据房源情况和申请户数量等因素,在“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或其他指定媒体公布下列信息:
⑴项目名称、地址、建设单位、交房日期;
⑵房源总套数和各种房型套数,房型示意图和建筑面积;
⑶每套房源楼层、室号、销售价格,相同地段、相同类型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5年后上市收益的分配比例,住房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⑷申请户现场看房的接待时间;
⑸选房日期;
⑹其他应当公布的信息。
2.现场看房
房源信息公布后,申请户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所在地现场看房。住房保障机构和建设单位应当做好现场看房的接待工作。
3.轮候和选房
市住房保障机构向申请户发出书面通知,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等进行监督,由市公证部门负责实施轮候和选房工作。由以下方式组织本批次申请户参加选房活动:
⑴市公证处组织申请户公开抽签产生轮候序号,每个申请户取得一个轮候序号,按照轮候序号建立轮候名册。根据义政办〔2010〕49号文件规定,属优扶对象的凭相关有效证件给予优先解决。故轮候序号分两批产生,第一批是优抚对象的轮候序号,第二批是其他人员的轮候序号。第一批的轮候序号先于第二批的轮候序号。
⑵申请户持身份证明、轮候排序证明和选房书面通知,按照轮候序号依次选房。选房结果即刻有效,申请户签订选房确认书,并由市公证处出具公证证明。
⑶选房结果应当7日内在“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或其他指定媒体公布。
⑷申请户选定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持身份证明、选房确认书等相关材料,签订合同及相关附件。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合理使用、限制处分、回购、收回及违约责任等。
4.申请户有下列情形的,视为放弃本次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今后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