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负面清单外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8日
义乌市负面清单外企业投资项目
不再审批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资领域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和质量,根据《义乌市开展核准目录外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改革试点方案》(义政办发〔2014〕8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指负面清单外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依法依规开展设计、评估、施工等工作,政府部门通过取消审批事项、备案或后置办理相关审批事项、加强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强化项目建设过程监督、实施联合竣工验收等举措,减少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干预,强化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投资项目审批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内容见附件)之外的项目。其中列入发改委核准目录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列入其他部门审查或审批目录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该部门的有关内容。
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改革先行在工业、物流项目试点,待成熟后逐步扩展到负面清单外的其他项目。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发改委应适时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修订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工作遵循企业自主、便利高效、诚信服务、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投资项目前置事项办理
第五条 园区(包括商贸服务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国际商贸城及镇街工业功能区,下同)在土地出让前办理开发建设区块的水土保持方案、矿产压覆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前置事项审批工作。进驻开发建设区块的投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矿产压覆证明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审批事项。
第六条 国土部门应及时根据园区要求提供其辖区范围内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情况,指导、帮助园区做好矿产压覆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企业自主依法依规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向环保部门备案。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环保部门应予以备案,不符合的,应告知不予备案的原因。
环评登记表项目一般不再进行公示,环评报告表、报告书项目的公示统一在受理后进行,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八条 单位增加值能耗低于义乌市节能目标值且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依法依规实施节能评估工作,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经信部门应予以备案,不符合的,应告知不予备案的原因。
单位增加值能耗高于义乌市节能目标值或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第三章 投资项目规划事项办理
第九条 企业自主依法依规实施规划平面设计、建筑方案设计、论证等工作,规划部门不再审批规划平面图和建筑方案。非经建设单位申请,不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企业办理土地初始登记不再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规划部门应优化红线图、控规图办理流程,探索实行红线图、控规图合并一张图办理。
规划条件应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办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调整为施工图审查完成后办理,申请材料新增施工图审查意见书。规划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相应标准、规范和规划要求的,应不予许可,并将有关情况抄告住建部门。
第四章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和验收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向人防部门备案。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应予备案,不符合的,应告知不予备案的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抄告住建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