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令)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大力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和创业,积极开展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充分发挥广大退役士兵在加强基层政权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中的骨干和生力军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和国防军队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建立退役士兵地方安置经济补助制度,在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基础上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使士兵退役后一段时期的生活水平与当地居民相对平衡。建立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制度,以技能培训为主体,以普通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为补充,力求通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着力提高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二、工作内容
(一)落实退役士兵地方安置经济补助
1.城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城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指城镇户籍入伍、不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出现役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 12 年士官(包括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退役士兵、进藏退役士兵、复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退役士兵,不包括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
对城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部队发给退役金的基础上给予经济补助。对服役2年的城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调整当年度之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统计指标发放安置经济补助金,并以此为基数,每增(减)一年军龄增(减)发15%的安置经济补助金。
2.农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农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指农村户籍入伍、不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出现役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 12 年士官(不包括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
2014年冬季农村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部队发给退役金的基础上,按城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标准的85%比例发放安置经济补助金。从2015年冬季退役士兵起,农村与城镇自主就业安置经济补助标准一致。
3.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按不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标准给予经济补助。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选择安排工作、退役后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按调整当年度之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统计指标的5 倍发放安置经济补助金,其中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军龄从第13年起,每增加一年再增发调整当年度之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统计指标的15%安置经济补助金。
4.高文化学历入伍的,按下列规定增发安置经济补助金: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含在校生)增发10 %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毕业生(含在校生)增发5%。
5.退役士兵安置经济补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原则上2-3年调整一次,具体由民政局、财政局共同提出意见。
(二)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1.教育培训对象。
上年度冬季接收的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及当年度自谋职业安置的转业士官(包括异地安置),可以自愿报名,免费参加一次由政府组织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2.教育培训形式。
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可选择参加下列形式之一的教育培训:
(1)参加3-6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这是本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主要形式。初中、高中毕业的退役士兵均可报名参训,培训结束后根据个人实际可报考中级或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考试,经考核合格,发给中级或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承训学校为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浙江省机电技工学校、义乌城镇职业技术学校。
(2)初中毕业退役士兵可免试参加高中段教育,就读定点学校为浙江省机电技工学校和义乌城镇职业技术学校,学制两年。经考试鉴定合格,发给高中毕业证书和相应等级技能证书。
(3)退役士兵要求参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按普通高校教育教学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4)原从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可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3.教育培训经费。
(1)教育培训资金标准和使用范围。
参加3-6个月职业技能培训的,其培训费、住宿费按承训学校其他全日制学生标准执行,生活费补贴按实际受训时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由政府全额负担。
就读我市定点学校的,其学杂费、住宿费按所在学校其他全日制学生标准执行,生活费补贴按实际受训时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由政府全额负担。
参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学杂费、住宿费由政府全额负担,并按实际在校时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