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3日
义乌市民间融资
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快民间资本向产业资本转换,拓宽实体经济融资渠道,探索民间融资阳光化途径。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8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浙政办发〔2011〕13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法人治理
(一)义乌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是市场化运作、公司化治理、自主经营、风险自担的民间融资中介机构,是新型金融组织。
(二)服务中心由国有企业作为主发起人,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低于40%;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10%;为加强对服务中心的支持,托管金融机构可适当入股;为发挥激励作用,管理层可适当入股。市金融办对发起人资格予以审核。
(三)服务中心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机制,逐步设立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为主体的组织框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制定年度经营管理目标,建立岗位风险处置责任制。服务中心股东会、董事会各项决议及决定应向市金融办报备。
(四)对服务中心高管人员实行资格认证,服务中心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经济、金融工作5年以上,其中总经理要求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
(五)服务中心首期注册资本1亿元,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一次到位。注册资本根据服务中心融资规模的变化情况进行适度调整,必要时经审核后进行增资扩股。
(六)服务中心的股东变更及股份转让,应报市金融办同意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确保股东会的稳定和服务中心的稳健经营。
二、合规经营
(一)服务中心的经营范围和方式主要是:民间资金需求信息登记与发布,组织民间资金供需双方的对接、借贷活动,为出借合同记录备案、对交易款项进行监管结算,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提供财务管理、投资信息、法律等咨询服务,代理办理相关手续;发起设立和管理私募基金;开展自有资金的匹配借贷业务,建立风险共担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