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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义乌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日

 

 

 

义乌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采购贸易的综合管理,提高市场采购贸易便利化、规范化水平,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同意在浙江省义乌市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函》(商贸函〔2013〕189号)和海关总署2014年第54号《关于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以创新管理服务体系、优化监管模式,提升贸易便利化、规范化水平为工作目标。

第三条 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监管有效适度、提升贸易便利、实现信息共享等原则。

第四条 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由市政府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依托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开展各项管理,共同依法做好市场采购贸易各项管理工作。

市商务局为市场采购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受市政府委托,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五条 建立市场采购贸易商品认定体系。

建立“一划定、三备案、一联网”为主要内容的商品认定体系,确保市场采购贸易商品采购自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并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采购地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一)划定市场集聚区范围(采购地)。制定义乌市市场集聚区认定办法,并据此划定集聚区范围,只有在市场集聚区范围内采购的商品才能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

(二)建立采购商、供货商、代理商备案制度。

1.代理商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须向市商务局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2.采购商备案。境内外采购商委托代理商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的,应当将身份信息、委托出口的货物信息留存代理商备案。

3.供货商备案。为市场采购贸易提供货物的商户,须以向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提供准确商户信息的方式进行备案。

(三)市场采购贸易交易信息纳入联网信息平台。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指已进行市场采购贸易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其代理出口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负责将代理出口的商品信息录入联网信息平台,并通过联网信息平台提交供货商予以确认。供货商应当对代理商发出的信息及时予以确认。

第六条 建立贸易流程管理服务体系。

以联网信息平台为依托,建立市场采购贸易流程管理体系。

(一)将市场采购贸易全流程信息数据纳入平台。建立商务、海关、国税、检验检疫、外汇、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市场采购贸易出口信息共享机制。

(二)依托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进行市场采购贸易主体备案、通关管理、免税管理和收结汇管理。

(三) 各监管部门根据市场采购贸易特点,对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各相关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实行特定便利政策和措施。

第七条 建立信用评价管理体系。

(一)建立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商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市场采购贸易主体经营情况、诚信记录,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主体信用评价。

(二)建立差别化监管机制。

按照“守信便利、失信惩戒”原则,各监管部门依据市场采购贸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管理,促进市场采购贸易主体诚信经营。

第八条 建立出口商品质量管理体系。

(一)建立出口商品质量信息反馈机制。以平台为依托,收集、分析各类质量信息,不定期对市场采购贸易商品进行质量抽查,定期召开质量分析通报会,发布质量公告。对出现的质量问题,经核实确属市场集聚区经营户、外贸经营单位责任的,录入平台,为各部门采取差别化监管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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