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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旅游局、发改委《义乌市旅游资源开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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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义政办发〔2019〕102号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本通知全文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市旅游局、市发改委《义乌市旅游资源开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0日 

义乌市旅游资源开发管理办法(试行) 

市旅游局、市发改委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旅游资源统一管理,规范旅游资源开发行为,促进我市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义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须遵循“统一规划、有序开发、体现特色、科学保护”的原则,以规划为龙头,以市场为导向,突出区域特色,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 

第三条  全市旅游资源由市政府统一管理,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开发原则,建立健全覆盖全市域的管理体系和格局。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实行项目化开发利用方式。各镇街负责对辖区内旅游资源及本镇街立项旅游开发项目的建设管理;市旅游局负责全市旅游资源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及市级以上重大旅游开发项目的建设管理。全市旅游资源按资源价值和开发时序,划定为优先发展区、有序发展区、引导控制区,实行有序开发和利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项目是指以旅游开发为目的的景区(点)、酒店、旅游综合体以及其它业态的建设项目。我市优先招选以下项目:知名旅游品牌经营的旅游项目,商务会展、文化演艺、运动体验、康体养生、休闲度假等新型或高端旅游业态项目。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重大旅游项目:项目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或外资6000万美元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对市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项目。其它项目为一般旅游项目。 

第五条  旅游项目开发须符合以下规划要求: 

(一)《义乌市域总体规划》; 

(二)《义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义乌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四)其它应符合的有关规划。 

第六条  严格旅游项目开发报批程序。全市所有旅游项目开发须本着“引优引强、做大做强”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招选并核准或审批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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