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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义乌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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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义政办发〔2019〕102号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本通知全文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1日 


义乌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推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互融合推进的工作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是指企业通过公开承诺的形式,向社会承诺信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约束和规范自身的生产经营行为。镇街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有关标准对企业兑现承诺的信用程度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并提供给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机构作为评定企业信用等级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坚持实事求是、系统评估、综合确定、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应当信守安全生产承诺,并接受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诚信评定 

第五条  安全生产诚信企业等级分类采用《义乌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分类评估标准(试行)》进行评估。各镇街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企业实行“A、B、C”三级诚信评定,对达不到C级标准的企业,由各镇街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计划,限期达标。  

第六条  企业诚信等级分类评估的基本程序:  

(一)企业自评。企业对照《义乌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分类评估标准(试行)》进行自我评估,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评估后填写自评表报所在镇街或行业主管部门。  

(二)分级评估。各镇街、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自评,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估机构开展标准化等级评定的基础上,确定企业诚信等级并录入省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系统。 

(三)抽查、公布。市安委办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诚信等级评定结果进行抽查,并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章  “黑名单”制度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两年内连续发生亡人事故或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被省、金华市、义乌市及镇街列入挂牌整治,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三)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指令、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其它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需要列入“ 黑名单”情形的。 

第八条  市安委办牵头成立“黑名单”企业审核小组,负责“黑名单”企业的确定和解除。每年六月、十二月各组织一次审核工作。审核小组由发改、经信、科技、公安、财政、人力社保、住建、安监、工商、国土、质监、人行、总工会、公共资源办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九条  “黑名单”确定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和告知。通过事故调查、日常检查、部门移送、群众举报等途径,采集存在不良行为的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并告知当事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二)审查确定和公布。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由审核小组按照第七条进行审查确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解除。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应当在“黑名单”期限届满后提出解除申请,经所在镇街或行业主管部门核查后,报市安委办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给予解除“黑名单”,并通过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第四章  诚信管理 

第十条  诚信等级和“黑名单”管理期限:  

(一)A级企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1个月由企业申请重新评估确认;  

(二)B级企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1个月由企业申请重新评估确认;  

(三)C级企业无有效期,各镇街、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C级企业从严监管,并做好提升转化工作; 

(四)“黑名单”企业管理期限为1年,解除后应重新评定诚信等级。  

第十一条  日常安全生产监管中发现达不到原评定等级的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的,实行降一级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实行降一级管理;有“黑名单”所列情形的,按照“黑名单”制度进行管理。  

第五章  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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