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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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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义政办发〔2019〕102号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本意见全文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我市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150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是提高保障水平。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基础上,对高额医疗费用的进一步保障,是基本医疗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之间的又一制度补充,可有效缓解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二是建立运行机制。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大病医疗保险运行机制,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同时,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大病医疗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有机衔接,形成合力,建立有利于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长期稳健可持续运行的机制。 

三是加强监督考核。充分运用监督和考核制度,切实加强管理,控制风险,降低管理成本,提升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及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已享受企事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除外)。 

(二)保障范围 

在同一个医疗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计算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对参保人员其个人累计(含单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部分,按规定予以保障。 

我市设立统一的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并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平均值的50%确定,做为当年医疗年度起付标准(2013医疗年度起付标准为16000元),以千元为单位四舍五入。  

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下列费用列入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1.特殊检查治疗自负部分、目录内药品自负部分报销比例自负部分; 

2.目录外药品的费用、临床用血自费部分; 

3.住院起付标准费用(不含转外住院自负部分); 

4.经省、市政府统一招标采购,卫生部门备案的医用材料费用。 

(三)保障水平。小额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按60%比例支付,最高报销限额12万;大额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按65%比例支付,最高报销限额23万;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按70%比例支付,最高报销限额3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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