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依据义政办发〔2019〕102号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本通知全文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民用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义乌市民用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确保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净空管理程序》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所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以下统称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义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护航空器起飞、飞行和降落安全,根据义乌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
义乌机场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义乌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义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四条 民航、发改、公安、财政、国土、住建、综合执法、环保、安监、气象、体育、通讯、无线电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义乌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 机场净空保护
第五条 义乌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
第六条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义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影响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损毁机场护场围界,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等,或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设施;
(八)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九)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焚烧能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和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十)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十一)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
第七条 民航部门应将批准的机场障碍物限制图报市政府及住建、国土、气象等部门备案。
第八条 建设部门应将依法划定的义乌机场净空保护区纳入市域总体规划,将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要求纳入该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严格按规划实施。
第九条 有关部门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进行高大建设项目规划时,应书面征求民航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义乌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净空控制的审核:
(一)不超高的建设项目由住建、国土等部门负责按机场净空保护区限制要求进行审核。如需技术支持的,由有关部门向民航局依法征求净空审核意见。
建设项目业主应将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提交民航局备案。
(二)超高和高大的建设项目由国土、住建等部门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及相关资料,民航部门予以协助办理。
第十一条 建设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并将障碍灯和标志的设置及运行情况报民航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通信单位的通讯天线塔设计和建设要符合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和民用航空电磁保护规定,通讯天线塔建设方案应报民航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义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高压架空输电线路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通过机场附近或进入机场的11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架空输电线距跑道端或跑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4公里,同时高压架空输电线距飞机下滑航道的距离不得小于3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