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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推动义乌商贸业高质量、高水平发展,提升义乌市场核心竞争力,加快建设世界“小商品之都”,特制定若干意见如下:

  一、促进进口贸易发展

  (一)支持进口日用消费品

  1.积极发展一般贸易进口。

  进口日用消费品(含食品,下同)且货物运输到义乌的,每进口1美元货物(按进口额计算)给予境内收货人0.15元的奖励(进入B保货物,奖励给“二线转出”境内收货人)。

  母婴用品类、美容美发护理类、家居生活类、预包装食品类、冷冻水产品类等重点培育品类的商品,每进口1美元货物给予境内收货人0.2元的奖励。

  货物未运输到义乌的,每进口1美元货物给予境内收货人0.05元的奖励。

  进口坚果、大米、玉米、大豆、咖啡豆、橄榄油、棕榈油等食品原材料或半成品且货物运输到义乌的,每进口1美元货物给予境内收货人0.05元的奖励;货物未运输到义乌的,参照货到义乌的奖励标准1/3享受。

  2.积极发展跨境电商保税进口、直购进口。每销售1美元货物给予企业0.3元的奖励 (销售额按当季平均汇率折算,该条与第1条不重复享受)。

  (二)支持发展转口贸易

  3.依托义乌保税物流中心、指定口岸开展转口贸易的,每转口1美元货物,给予转口企业0.05元的奖励。

  (三)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和“义新欧”班列发挥进口、转口货物集散功能

  4.支持指定口岸发展。

  对通过义乌指定口岸查验进口的肉类、水果、冰鲜水产品等商品,每进口1美元货物给予境内收货人0.2元的奖励。该条款与第1条不重复享受。

  对从上海港、宁波港(含舟山港)转运至指定口岸查验进口的,分别给予境内收货人3300元/自然箱、2300元/自然箱的冷链运输补助。

  5.支持保税物流中心发展。

  进口货物运输到保税物流中心报关的,给予境内收货人400元/票的报关补助。

  对从上海港、宁波港(含舟山港)运输至保税物流中心的,分别给予境内收货人1800元/自然箱、800元/自然箱的运输补助;冷链货物运输,在自然箱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1500元/箱的补助。从“义新欧”班列直接到保税区内清关的,给予300元/自然箱的运输补助。

  对年入库进口货值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年入库进口货值每增加100万美元,增加10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对进口坚果、大米、玉米、大豆、咖啡豆、橄榄油、棕榈油等食品原材料或半成品,年入库进口货值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年入库进口货值每增加300万美元,增加10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鼓励提高保税仓利用率。按入驻企业的进口货量给予仓库租金补助,年入库进口货量与租用仓库面积比达0.3标箱/平方米以上的予以100%的仓库租金补助,0.15标箱/平方米至0.3标箱/平方米之间的,予以80%的仓库租金补助。

  支持企业开展保税基础设施改造。入驻保税物流中心及各口岸的企业进行立体货架、智能化仓储、恒温恒湿库、冷冻库等基础设施改造,投资额(仅限软件开发和硬件设备投入)达200元/平方米以上的,项目通过验收后,按实际投资额给予30%的补助,单家企业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6.支持“义新欧”回程班列运输进口货物。

  对通过“义新欧”班列运输且通过义乌海关清关的日用消费品,每进口1美元货物给予境内收货人0.3元的奖励。该条款与第1、2条不重复享受。

  (四)支持进口企业做大做强

  7.鼓励规模经营。

  对一般贸易进口的,年进口额首次达到100万美元、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跨境电商保税进口、直购进口的,年销售额首次达到700万元、1400万元、3500万元、7000万元、3.5亿元、7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本条意见,企业达到更高一档次奖励标准时,不扣除上一档次已兑现的奖励。

  (五)支持企业获得进口商品代理权

  8.对获得境外注册品牌浙江省级、中国大陆区代理权或经销权的企业,且单个品牌从引进之日起一周年内实际进口货值超过2万美元的,每个品牌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发展第三方服务

  9.鼓励加贴二维防伪溯源码。对加贴二维防伪溯源码产生的费用给予每个标签0.1元的补助(二维码贴标数以海关提供的数据为准)。

  10.支持进口贸易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对经认定的进口贸易综合服务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仅限硬件投入、软件开发费用、信息技术服务费)给予8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1.支持进口代理企业发展。对从事进口报关业务并通过义乌海关完成进口报关的,给予代理企业每票50元的补助。对从事中文标签审核的,给予代理企业每个标签200元的补助。

  12.鼓励各国国家级商协会在义乌设立代表处,从事贸易促进工作。国家级商协会在义乌设立代表处(办事处)的,每年提供20万元的办公经费补助。

  (七)支持拓展营销渠道

  13.鼓励建设进口商品专业营销平台。对在城市规划区内创办进口专业营销平台、专业街区、专业楼宇,营业面积800平方米以上(包括办公、经营场地),整体入驻率(入驻平台企业使用面积占平台总面积的比率,下同)超过80%且年度累计自营进口超过200万美元、运营满一周年的,给予平台主办方当年实际投资额(仅限场租费、硬件投入、软件开发费用、信息技术服务费)50%的补助,单个平台、街区、楼宇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在每年达到上述标准的情况下,连补三年。

  14.支持开展保税展示销售。企业开展保税商品展示交易平台系统、贸易金融系统、保税仓库WMS 系统、保税商品关务/检务平台系统、二维码、RFID(射频识别)、查询网站及运维等软硬件系统建设,给予实际发生金额50%、单家企业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上述系统分期建设的,可按年度分期补助)。

  15.鼓励利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场所)开展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业务。利用保税物流中心等国有产业承载平台开展进口商品展贸业务的,按房屋实际租金给予主体单位,前二年租金100%的补助,第三年房屋租金50%的补助,同时对于新入驻的企业,给予展厅实际装修费用30%、不超过300万元的装修补助。

  16.鼓励国内外知名电商平台建设义乌进口商品专区。专区年销售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运营主体入驻专区企业当年度在线销售总额1%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连补三年(第二、三年销售总额须同比增长30%以上)。

  17.支持企业参加进口展会。

  参加国内重点进口商品展的,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80%的补助,单家企业单个展会最高补助4个展位。

  鼓励企业抱团参加国内各类进口展。设立义乌进口商品整体形象馆(区),且抱团参展企业达10家以上的,参展企业的展品运输费、公共布展费、公共宣传费给予全额补助(补助对象为组团企业、商协会或展览公司)。

  受商务局委托,组织企业参加各类重点进口展会的商协会或其它机构,每组织一家企业补助1000元的服务费。

  支持进口企业赴境外观展,对接源头货。经提前申报并审核,进口企业赴国外观展按每人美洲、非洲1.8万元,欧洲、大洋洲1.5万元,亚洲5000元,港澳台3000元给予定额补助,每家企业每个展会限1人(观展范围仅限重点支持展会,目录每年由商务局公布)。

  (八)创新金融服务

  18.设立政府进口增信基金。首期规模为1亿元,用于扶持进口企业发展。

  19.提供贷款贴息。对进口贸易企业,根据实际贸易需求,通过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给予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0.支持开展海关税款担保业务。各类平台(企业或社会组织)为义乌进口企业提供海关税款担保(含关税、增值税、消费税),按税款担保额给予担保平台0.5%的奖励。同一主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进口企业参加税款担保。给予参保企业实际担保费用50%的补助。

  21.支持开展进口融资保险业务。进口企业参加融资保险的(含小额贷款保证险),给予参保企业实际担保费用50%的补助。同一主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各类融资保险平台为义乌进口企业提供融资保险业务的,按融资额给于融资保险平台0.5%的奖励。同一平台,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22.支持开展进口预付款保险业务。按实际保险费用给予参保企业50%的补助。

  (九)推行先行赔付

  23.推行先行赔付制度。鼓励进口平台主办方、商协会、进口企业探索“假一赔十”等先行赔付制度,奖优惩劣,树立义乌进口市场正品形象。对组织50家(含)以上企业参与先行赔付联盟且运作良好的,给予组织方每年50万元的奖励。

  (十)鼓励为本地财政做贡献

  24.对进口日用消费品并在义乌实现销售的企业,年进口额1000万美元以下部分,按地方财政综合贡献额,给予50%的奖励;1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按地方财政综合贡献额,给予80%的奖励。对进口其他商品(除日用消费品外商品)并在义乌实现销售的企业(报关海关不限于义乌,货物不限于运至义乌),5000万美元以下部分,按地方财政综合贡献额,给予50%的奖励;5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按地方财政综合贡献额,给予80%的奖励。计算奖励的销售额不大于该企业同期进口额的2倍(按当年平均汇率折算)。

  上述条款中未作特殊说明的“进口额”均指在义乌报关,货物运至义乌的日用消费品进口额,“转口额”指通过义乌保税物流中心、指定口岸转口的日用消费品转口额。

  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一)加强电商主体招引和培育

  25.积极招引市外标杆电商企业。

  交易额超20亿元的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垂直类电商平台,总部入驻义乌或在义乌设立省级以上区域运营中心的,自交易额首次达到2亿元之日起,二年内(次年交易额增长不低于20%)按实际使用的有效面积(办公、仓储等场所)给予80%的房租补助,每家每年不超过400万元。

  销售额超5亿元的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销售企业,总部入驻义乌或在义乌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自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之日起,二年内(次年销售额增长不低于30%)按实际使用的有效面积(办公、仓储等场所)给予80%的房租补助,每家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销售额超1亿元的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销售企业,总部入驻义乌或在义乌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自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之日起,二年内(次年销售额增长不低于50%)按实际使用的有效面积(办公、仓储等场所)给予80%的房租补助,每年不超过80万元。

  以上3款房租指剔除业主方减免或补助后的实际交纳房租。

  26.努力降低市内大中型电商企业的运营成本。

  未进入电子商务园区而租用场地5000平方米以上且销售额超5000万的规模网商、1000平方米以上且营业额超500万的大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列入重点扶持电商企业名录),二年内(次年销售额增长不低于30%),按实际使用有效面积给予80%的房租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与第25条招商政策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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