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工业资产收购与运营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工业资产收购与运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产业资源配置,维护工业资产市场稳定,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减轻企业负担金融支持工业发展十条意见(试行)的通知》(义委办发〔2016〕2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资产的收购与运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资产收购与运营是指政府为有效盘活利用存量工业用地资源,通过市工业资产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公司和高新区开发建设公司等市属国有企业以协议转让、司法拍卖等方式收购市域范围内工业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并对购得资产进行科学的运营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工业资产收购与运营工作涉及事项的决策;市工业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工业开发办)负责工业资产收购与运营过程中涉及事项的统筹协调;市工业资产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公司和高新区开发建设公司等市属国有企业负责工业资产收购与运营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建立由市工业开发办牵头,法制办、促稳办、经信委、财政局、城管委、规划局、国资委、国土局、平台(镇街)等单位参加,与法院密切联动的工业资产收购与运营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市工业开发办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和解决工业资产收购与运营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第二章 工业资产收购
第六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业资产,可按照本办法实施收购:
(一)我市亩产效益综合评价A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完成股改的拟上市企业、上市培育企业和新三板挂牌培育企业,及其他行业龙头企业因资金短缺出现经营风险需要转让的工业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
(二)司法拍卖中可能影响我市工业资产市场稳定的工业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
(三)用地面积50亩以上,符合小微企业创业园和产业创新综合体建设标准的工业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
(四)其他需要收购的工业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
第七条 拟进行收购的工业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第八条 工业资产收购分市场化收购和指令性收购两种类型。
市场化收购由市属国有企业根据收购条件自行选择拟收购资产,按企业内部决策程序确定收购方案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后实施收购,收购成功后报市工业开发办备案。
指令性收购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收购程序启动。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平台(镇街)根据相关企业申请或者实际需要向市工业开发办提出收购意向,市工业开发办审核同意后向相关市属国有企业下达收购指令。
(二)资产情况核查。市属国有企业向市国土局、规划局、城管委及法院等单位对拟收购资产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抵押、土地出让合同履约情况、法律纠纷等进行核查,掌握资产所处区位、房屋、租赁等基本情况,并会同不动产所有权人、评估中介机构对拟收购资产的地面建筑物、附着物、装修、主要设备、设施等现场踏勘。
(三)市场价格测算。市属国有企业委托不少于两家评估中介机构对拟收购资产市场价格进行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