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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印发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7〕1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参保缴费 

  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均应当参加大病保险。大病保险费由基本保费和选缴保费构成。 

  基本保费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筹资,我市原大病保险筹资已含个人缴费部分。政策调整后基本保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划转,2018年缴费标准为50元/人。 

  选缴保费每份100元,最多可缴纳3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由个人账户划转100元缴纳1份选缴保费;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再由个人账户划转200元缴纳2份选缴保费,未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人员可自愿选择缴纳1-2份选缴保费,由个人账户划转或自行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由个人自愿选择缴纳1-3份选缴保费。 

  对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持证重度残疾人、“三老人员”、持证精神病人及其他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大额补助的人员,由市财政全额补助缴纳选缴保费3份。 

  二、政策衔接 

  我市原大病保险设立政策待遇过渡期,时间截至2018年6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新老政策对比,按有利于参保人员的待遇标准执行,过渡期后执行金华市统一的大病保险政策。享受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人员,医保年度内合规费用未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部分,按我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报销结算,超出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部分,按金华市统一的大病保险待遇报销结算。 

  调整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每年新增划入个人账户100元,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每年再新增划入个人账户200元,用于大病保险选缴保费。 

  调整医保结算年度为自然年度,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7-12月份标准征收,小额参保人员为140元,大额参保人员为400元。今年下半年起付标准按年度减半确定,医保待遇按年度最高限额标准执行。 

  三、部门职责 

  (一)加强政策宣传,做好选缴保费。各镇街和人力社保部门应加强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让群众理解大病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主动参保缴费,确保选缴保费选缴率不低于50%。及时动员患病群众缴纳选缴保费,提高自身的医疗保障水平,减少医疗费用负担。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财政保障。符合选缴保费补助的人员名单每年12月25日前,由民政、残联等职能部门确定并报医保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做好大病保险政府出资部分和选缴保费补助部分等资金保障工作。 

  (三)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平稳运行。严格执行大病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做好和金华市大病保险基金管理的财务、业务等工作衔接,防范大病保险基金管理风险点,确保大病保险这项惠民制度安全平稳运行。 

 

  

 

  

  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35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二条  金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应当参加大病保险。 

  第三章  统筹层次 

  第三条  大病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体系、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承办机构、统一资金管理、统一基金核算,大病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 

  第四章  筹资机制 

  第四条  按照公平、可持续的原则,建立政府、单位、个人合理分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大病保险费由基本保费和选缴保费构成,所需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集中划拨。 

  第五条  基本保费。按政府、单位筹资比例60%,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比例40%筹集,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收。政府、单位部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整体划拨,参保人员个人筹资部分,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从其个人账户中划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及未建立个人账户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由其个人缴费。2018年基本保费确定为每人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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