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依据义政办发〔2019〕102号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本意见全文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巩固我市五水共治成果,加快推进我市清污(淤)工作,全面提升我市水环境质量,根据浙江省“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全面开展河湖库塘清污(淤)工作的通知》(浙治水办〔2016〕7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河湖库塘清污(淤)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开展河湖库塘清污(淤)是深入推进“五水共治”的重要工作,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城乡整体环境的民生实事。近年来,我市开展了大规模的治水行动,城乡水环境质量有了明显的改观,但是仍有不少河湖库塘未经系统治理,淤积存量较大,底泥污染较重,已成为我市治水的“短板”。各镇街、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清污(淤)对保障水生态环境的重要作用,绝不将污泥浊水带入全面小康。通过创新工作机制,分类分期实施,科学整治河湖库塘污(淤)泥,并强化巡查监测、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健全清污(淤)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实现水清、流畅、景美的目标。
二、目标任务
2017年底,计划全市共完成清理江河长度34公里;完成364口水库、山塘、门口塘、池塘等清淤;工业污泥和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100%;完成清污(淤)泥83万方。到2018年底,实现河湖库塘存量淤泥全域清除,污泥处置全程规范,长效管理机制全面建立,恢复水域原有功能。
三、实施内容与保障
(一)保障河湖库塘清污(淤)资金投入
1.工程性清淤项目,按50元/立方为基数,市财政按赤岸、大陈补助90%、其他镇补助75%、街道补助60%的标准,以奖代补形式拨付。
2.群众性清淤项目,按4000元/亩补助,同样以奖代补形式拨付。
资金申请方式:水库、山塘、河道清淤工程验收合格后,各镇街向市水务局申报,由水务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拨付;门口塘清淤(村外野塘由水务局负责)工程验收合格后,各镇街向农林局申报,由农林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拨付。
(二)加强河湖库塘清污(淤)工程管理
1.增强清淤工程管理力量。由于清淤工程面广量大且大多数处在农村,根据工作需要,各镇街、村可临时招聘若干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清污(淤)技术人员或农村德高望重人员,检查监督清污(淤)质量、进度及资金投入、污(淤)泥规范处置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该队伍业务培训,强化责任意识,提高业务水平。
2.强化清淤工程管理创新。各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可招选3-4家资质高、信誉好、负责任的监理单位,负责镇、街道清污(淤)工程的监理工作。完善创新河湖库塘清污(淤)工程招投标制度,缩短招投标时间,允许对清淤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分别实行捆绑招标,捆绑工程总造价不得超过200万元,并实行个体工程合同(包括设计、施工、监理)单独签订、工程款单独结算。
3.加强清污(淤)监管。重点加强清污(淤)施工和污(淤)泥排放、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规范施工管理和污(淤)泥处置,明确污泥处置去向,杜绝采砂盗砂,杜绝污(淤)泥随意堆放、泥浆偷排等现象发生,避免污(淤)泥“二次污染”;门口塘、池塘清淤严禁高压水枪冲后抽排到溪河中,防止清淤一口塘,污染一条河的现象发生。
4.总结清污(淤)经验。根据污(淤)泥分类不同和所在位置不同,因地制宜采用多种清污(淤)方式,大力推广科学成熟方法和先进工艺,及时总结经验。
(三)强化河湖库塘的管理养护
1.明确管理职责。要以“河长制”为载体全力推进清污(淤)长效管理,农村的清淤工作主要由村两委负责管理,清淤巡查工作由村级水务员负责,镇街负责监管,相关部门负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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