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依据义政办发〔2019〕102号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本通知全文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6日
义乌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创新大会精神,加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根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设立义乌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为规范转化基金的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转化基金主要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引导民间、社会资金重点投资于我市四大战略产业等新兴领域。转化基金总规模为1亿元(人民币,下同),首期3000万元,二期3000万元,三期4000万元,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鼓励创新、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以母基金直接投资、设立子基金等两种方式,主要投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等创业早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业创新团队。促使其转化利用各类科技成果,包括各类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资本化,努力扶持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为加强转化基金管理,成立义乌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科技局、金融办、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选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对转化基金进行专业化市场管理以及其它需要领导小组审定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由科技局负责人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四条由管理机构组建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小组派驻代表作为观察员,观察员不参与正常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拟投资项目方案的评审和决策,审议决策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授权义乌市产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管理机构作为母基金的运营机构,按照约定和领导小组要求负责转化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本办法及领导小组提出的支持重点,对外公开征集选择拟参股设立的子基金;
(二)对接国家、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接受国家、省基金投资或参股;
(三)对拟直投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拟投资方案,签订相关协议;
(四)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
(五)对转化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六)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七)办理投资退出相关事宜;
(八)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转化基金和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管理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主要从事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业务;
(二)自有资金或管理资金实力较为雄厚,并有意愿投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三)有至少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至少5个对初创期企业投资获利50%以上的成功案例,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六)符合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八条本办法所述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等创业早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符合义乌市四大战略产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
(三)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下,净资产在3000万元以下,一般每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销售额3%以上;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九条本办法所述创业创新团队,是指近三年内入选国家、省各类计划、杭州5050计划、金华市双龙计划、义乌英才计划以及义乌市级以上创业创新大赛获奖的各类创业创新团队,项目必须成立独立法人企业。
第十条 基金设立8年后,政府出资部分按照协议约定退出,特殊情况下经领导小组审批后可再延长2年。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转化基金以义乌市产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本金的形式存续。
第十二条 转化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必须是义乌市内项目,并遵循下列规定:
(一)转化基金对单个企业的单次投资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累计投资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转化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天使投资额的50%,且所占企业股权不得超过20%;
(三)转化基金直投项目的合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基金规模的30%。
第十三条 转化基金直接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我市获得天使投资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或创业创新团队;
(二)我市获得科技信用担保贷款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或创业创新团队;
(三)我市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
第十四条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投资机构、创新空间、“双创”平台等可以作为申请者,向管理机构申请设立子基金。其中,多家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申请者。
(一) 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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