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提升我市政府采购质量和满意度,进一步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义务,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推动政府采购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政府采购制度相关规定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工作职责
(一)采购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1.采购项目实行采购人负责制,采购人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及合同内容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公平、公正、合理性负责。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采购过程和结果的合法合规性负责。采购人应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
2.根据预算编制本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
3.提出政府采购需求并确认采购文件;
4.组建定标委员会;
5.按照规定程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6.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履行验收、结算、付款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7.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
8.负责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的答复,协助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处理工作;
9.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采购代理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开展代理活动;
2.协同采购人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进行答复,协助主管部门做好举报、投诉处理工作;
3.及时报告开标、评标、定标过程中异常情况;
4.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评审专家应履行下列职责:
1.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2.解答有关评审工作的询问和质疑;
3.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一)规范采购项目委托。
1.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人应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如政府采购中心专业力量缺乏或代理时间紧迫的项目,经市财政局同意,采购人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2.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3.进入镇(街)、部门招投标中心交易的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二)规范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1名。对有特殊要求、技术复杂的项目,原则上应有半数及以上市外的专家参与评标。
(三)自行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组织实施。限额标准以上经审批采用自行采购、单一来源方式的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以下(除协议供货外)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协议供货范围内,不能满足实际使用需求的项目,经市财政局同意,可进行网上询价。
(四)规范采购信息发布制度。政府采购信息必须通过省财政厅指定信息发布媒体及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
(五)规范采购方式审批。限额以上采购项目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的,经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申请其余特殊采购方式的,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