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力度,继承和弘扬我市优秀传统文化,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84号)、《金华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以保障民生为核心,以繁荣发展传统民俗为根基,突出风貌保护,着力完善基础设施、培育特色产业,改善人居环境,努力实现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活态保护、活态传承、活态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空间布局、历史脉络和遗产价值完整性的有机统一,做到村落结构肌理保护与山水格局保护并重,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并重,生产生活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方式保护并重,力求见人、见物、见生活。
2.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尊重传统,慎砍树、不填塘、少拆房,不搞大拆大建,保留原有风貌格局、山塘水系,为自然“种绿”,为村落“留白”。用“绣花功夫”以微更新、微改造的方式提升村落的基础设施、改善人居环境。
3.坚持“政府引导、村集体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以镇街为保护责任主体,注重发挥村民主体作用,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调动村民参与保护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三)总体目标
通过3至5年的保护建设,使我市的2个历史文化名镇、13个国家级传统村落、5个省级传统村落、1个金华市级传统村落、若干个市级备选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水平得到明显提升,生活设施便利化、宜居化,群众的居住生活条件得到显著提高;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得到有效保护,历史风貌得以恢复,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成为展示和弘扬我市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窗口。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普查建档工作。加快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资源调查,摸清底数,按照“一村一档”的要求组织编制镇村档案,电子档案同步上传信息平台;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实行挂牌保护。
(二)加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市级有关部门要编制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总体规划,统筹推进保护工作;各镇街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充分调研,深入挖掘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特点和优势,“一村一策”开展保护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并按程序报送审查批准;经批准的保护发展规划将作为项目实施和资金补助的重要依据。保护发展规划批准后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并严格按照保护发展规划组织实施。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依据保护发展规划,在最大限度发挥现有各类设施功能的前提下,开展路面整修、绿化美化、路灯设置、管网增设、停车场建设等,提升人居环境;开展白蚁防治、消防和避灾设施建设等,提升防灾减灾能力。
(四)加强建筑的保护利用。符合历史建筑认定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按程序认定为历史建筑,进行挂牌保护;对濒危的历史建筑实施抢险加固工程,同时加强对保护区内危旧房治理改造和修缮工作。尚未定级的“三普登录”点、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宜按照原状修缮,在不破坏原有结构的基础上可适当进行宜居性改造;保护区内的其它危旧房治理可采取重建、改建、修缮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应符合保护发展规划要求,并与周边整体风貌相协调。因整村拆迁等原因无法实施原地保护的历史建筑,由所在镇街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异地保护,实施异地保护的优先在该镇街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内选址。
(五)加强传统风貌保护提升。严格按照保护发展规划修复村落格局与肌理,恢复水系原貌和功能,对街区、村庄出入口,标志性建筑物周围,驳岸、水埠、戏台等公共空间进行景观环境整治。对保护范围内已经存在的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采取补偿、置换等方式予以拆除、改造,违章违法建筑要依法予以拆除;新建住房要严格落实规划审批。
(六)加强文化传承激发乡村活力。深入挖掘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资源禀赋优势,“一村一品”培育特色产业。通过兴办农事节庆活动、开设传习班,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等方式推动优秀文化的传承;结合美丽乡村精品建设完善旅游设施,发展乡村旅游。
三、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