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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义乌市不动产登记“综合创新”改革的实施意见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以及自然资源部确权登记局《关于在浙江义乌和安徽黄山开展不动产登记“综合创新示范”工作的通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综合创新示范”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对不动产办理模式、申请方式、材料形式进行全方位改革创新,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高效实施,提升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电子签名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不动产登记改革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原则。在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政务服务改革精神的框架内,并在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部试点要求及指导下实施,确保改革整体方向不走偏,做到风险可控。

  (二)坚持质量优先,兼顾效率原则。不动产登记改革需在保证登记质量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创新“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办理模式,为群众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

  二、适用范围

  不动产登记“综合创新示范”改革实施后,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数据共享、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明确效力

  为保障不动产登记“综合创新示范”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改革成果推广应用,对于不动产登记办理过程中涉及在线身份认证、电子文书、电子证书(证明)以及电子档案的效力予以明确。

  1.申请人通过在线身份认证的,不再进行现场身份认证,在线身份认证与现场身份认证具有同等效力。

  2.申请人提交经电子签名(电子签章)的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委托书、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交易合同等电子文书的,不再提供相应的纸质文书,电子文书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效力。

  3.登记机构提供经电子签章的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登记通知书、补正通知书等电子文书的,原则上不再提供相应的纸质文书,电子文书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效力。经申请人同意,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等政务平台进行送达,不再书面送达。

  4.登记机构颁发的经电子签章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属查询证明等电子证书(证明),与纸质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经申请人同意,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等政务平台进行送达,不再书面送达。

  5.登记机构制作的符合归档要求的各类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6.登记机构可以通过数据共享方式获取各类共享资料的,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纸质资料,共享资料与纸质资料具有同等效力。

  四、在线申请方式

  全面实行不动产登记网上(掌上)办理模式,采用可信任的第三方认证平台“在线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签章)”技术替代现场申请的“面签”问题,实现不动产登记“零”跑办理。

  1.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不动产查询业务、不动产咨询业务等,均可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等政务平台进行申请。确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进行网上(掌上)申请的,可以到登记机构指定的现场通过自助设备或人工服务办理。

  2.申请人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等政务平台时,应当进行实名注册,并使用“浙江政务服务网”采用的第三方可信任认证平台,进行身份实名认证。通过实名认证的,登记机构不再进行现场身份认证。

  3.通过实名认证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等政务平台后,申请人可以通过“义乌市不动产登记在线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在线委托、在线签约、在线申请登记、在线承诺、在线查询和在线咨询等业务。

  4.申请人在线填写的委托书、合同(协议)、申请书、问询笔录、承诺书等电子文书,经省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平台进行电子签名(电子签章)后,作为不动产登记依据。申请人应当对电子文书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5.不动产登记所需资料,无法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申请人通过扫描、拍照等方式上传的影像材料,可以作为不动产登记依据。申请人应当对扫描、拍照等方式上传的申报材料与相应纸质材料的一致性及真实性负责。

  6.申请人完成实名身份登录、在线电子签名(电子签章)、在线提交材料后,即为正式提交申请。

  五、材料的获取及要求

  打破各部门数据孤岛,积极推动信息共享机制的应用,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信息通过共享获取或承诺方式替代,实现不动产登记材料数字化,力争做到“零”材料办理。

  1.登记机构能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不动产登记所需申报材料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对确实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必备材料,可以要求申请人通过扫描、拍照等方式在线提供,相应纸质材料不再收取。

  2.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市数据管理中心集中提供共享信息;对暂时不具备通过市数据管理中心集中提供共享信息的,可以通过网络接口直接与登记机构共享。

  3.共享信息应当包括结构化电子数据和电子影像材料两种形式,电子影像材料应当加盖信息提供方的电子签章,通过市数据管理中心集中提供的加盖市数据管理中心电子签章,通过信息提供单位直接共享的加盖信息提供单位电子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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